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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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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农会制度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清末民初整理农业之枢纽的农会;大革命农民运动时期行使国家政权的农民协会;国民政府整治社会秩序的农会;解决初期进行土地改革的农会和文革时期进行阶级斗争的贫下中农协会。

整理农业之枢纽的农会

史学家已经证明,农会是与近代社会自治思潮联系在一起的,在清末“新政”改革期间就产生了。早在1890年,孙中山即倡议"仿泰西兴农之会" 1895年康有为等在"公车上书"中,也建议效法外国,"宜命使者译其农书,遍于城镇设立农会,督以农官" 。以创办实业而闻名的张謇在1896年和1897年分别提出了《农会议》和《请兴农会奏》,对农会的创办方法、经费来源、组织程序、职能功能以及作用等提出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思路。当时的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主张设立农会,发展农业,本质上截然不同于封建统治者长期施行的"重本"政策,更非出于维护落后的小农经济的目的,而是将其作为发展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措施,是以研究农学、讲求农务、推动农业发展为主旨的新式社会团体。

在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的大力倡导和影响下,1898年清光绪帝发布上谕,正式命"各省府州县设立学堂,广开农会,刊农报,购农田,由绅商之有田业者试办,以为之率" 1907年清朝的农工商部为制定和颁布《农会简明章程》奏折曰:"农会之设,实为整理农业之枢纽。综厥要义,约有三端:曰开通智识、曰改良种植、曰联合社会" 。其利也有三,一为“劝导演说,聪明以瀹,于振兴实业之中,启教育普及之渐”,二为“博稽新法,日事改良,究草人士化之精微,课计然金穰之实效”;三为 “团结一气,共图公益,有所兴作,合群力群策,以谋无尔界此疆之别” 。该章程规定各省于省垣所在地设立农务总会,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等处,次第酌设分所。“凡一切蚕桑、纺织、森林、畜牧、水产、渔业各项事宜,农会均酌量地方情形,次第兴办。”到1911年为止,全国已成立农务总会及农桑总会19处,分会276处 。

对清末农会的性质有两种说法。其一,清末的农会是商人的组织。因为这些农会组织虽非完全由商人组成的社团,但其中也有为数不少的商人,一部分商人还担任了重要的领导职务。另有一些农会,则由当地商会或是商董出面发起创办的。“就这些情况而言,清末的农会在某种程度上似也可称为商办的新型民间社团。” 另一种观点认为,清末农会是由地方绅士阶层控制的社团组织更符合实际情况。因为,这些商人大都是以地方士绅的身份进入农会的。如《海康县农务分会总董衔名折》称,海康县农会共有20名会董,其中贡生2人,生监16人,职衔2人。这就是说,无论是商办还是绅办,清末的农会都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这不仅在于那些组织农会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还在于这些组织大得设于城镇,脱离农村,与广大农民缺乏密切联系。加之组织十分狭窄,会员人数很少,很难说集中代表某一个阶级或阶层的利益,缺乏应有的阶级基础,这也就决定了它在政治生活中不可能具有重要地位和显著影响。

民国元年(1912年),国民政府农林部公布了农会暂行章程,要求各县成立农会,"以图农事之改良发达"1913年,全国各县大都先后成立了县农会,以推广农业知识,辅导农民改进耕作方法和协助农民解决困难。但许多县不是只有农会之名而没有开展活动,就是因经费等原因在次年冬被解散。到1924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农民协会章程,要求解散旧农会,建立新的农民协会,全国各地县农会的活动基本上终止。但也有些县的农会组织较为发达,如湖南的湘乡县,由于得到了地方势力的支持,县农会开展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活动。在1913年湘乡县农会附设了蚕业传习所。1922年县议会拟订的《湘乡镇乡分农会暂行简章》。简章规定,镇乡农会的职能是"对农学有精细之研求,务有切要之改良,以灌输农民知识、增高农民地位,发达农民企图。"乡镇农会入会资格为,有农业学识者、有农业经验者、有耕地牧场原野山林等物权者,有经营农业及其副业者。四项之中,只要合其中一项就可入会。事实上,当时把持湘乡各级农会的都是一些乡绅和地主。农会组织一般不参与乡村政治活动,对乡村社会秩序并不产生影响。只是作一些农业技术知识的传播。在这些政府准许或抚持的以经济发展为目的农会组织之外,也有一些以政治为目的的农会组织,如1912年,湘乡沈伯玉组织提倡均产的"裕农会",被湖南都督勒令取消。1913年,王志清在湘乡坳头组织宣传新三民主义的"农禾会",也被政府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