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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的权利冲突与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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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的权利冲突与法治研究

  刘运新


  摘要: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利益和权利的冲突问题,即所有权冲突和剩余权冲突问题。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原则下实现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并使农业从国民经济基础和命脉的高度来分享整个社会的发展成果,实现这种剩余生产和分配格局的法治化是缓和农村权利冲突并由此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可行途径。

  关键词:三农问题;权利冲突;剩余生产;剩余分配;法治化;制度建设

  一、三农问题是权利冲突问题

  (一)三农问题简察

  农村落后、农民贫困和农业乏力的现状令人揪心,特别是因收入微薄、自然灾害和牲畜瘟疫不断使农民闲置土地而走出农村成为农民工,村落中鸡犬相闻的繁华景象正成为历史的记忆。我们看到的是农村水利工程和其它基础设施因年久失修而不堪重负,为短期经济效益而种植桉树和转基因农作物来替代原有植被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一遇的自然灾害频繁肆虐在中国农村各地。与之紧密联系的是大量来自农村的大学毕业生蚁居在城市,或为就业奔走于各地,他们为什么不回家乡帮助脱贫致富呢,高房价下的城市还有他们什么事吗?因为农村的发展空间和机会是如此渺茫,所以他们选择了在发展机会较多的城市等待,可以预言,伴随着日益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这种等待不会有普遍性的预期效果。因此三农问题其实是一个农村和城市联动的复杂体系,抛开城市与农村的紧密联系来理解和分析这个问题不符合实事求是的思想和态度,应当运用整体思维来解决这个系统性问题。

  (二)三农问题的实质是权利冲突问题。

  一方面,从所有权冲突层面来看,用联产承包责任制替代集体化的生产方式后,个人治理替代了集体治理,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替代了计划化,在国家对农村经济治理乏力的情况下,农村的水利和其它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成了个人追求经济利益的悲剧,谁来维护农村的公共产品呢?为追求经济效益可以将其转让,出卖给私人牟利,正像将国有企业的资产贱卖或赠送给送管理层而让工人下岗。农村广泛存在的透支土壤再生能力的现实正不断上演土地这一公共物品的悲剧,当大规模的生态灾难降临时,其实是所有权冲突已经到了无法缓和的程度。

  另一方面,从剩余权冲突的层面来看,农产品因其生产的非高技术性和普遍性而不具有与工业品进行市场竞争的能力,农产品被贱卖成为常态,这是世界的普遍规律,农民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剩余,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农产品的补贴政策。民以食为天,如果不是农业的巨大贡献,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何在?因此如果让农产品直接参与商品的市场竞争,这对农民是极其不公平的,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与此相反的是,地方政府凭借对国有土地的代理垄断权(含将集体所有土地通过规划,拆迁转换成国有土地)就直接参与剩余分配而日进万金,开发商凭借对商品房供给的垄断权而将巨额的剩余收入囊中,这种剩余权冲突是何等激烈,这种分配格局是何等不公平?因此确保农民增收而参与分配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剩余是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现在采用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并将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经营的制度,这对于解决个人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却形成了个人积极性和集体积极性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个人失去了建设和维护水利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积极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酿成了“公地悲剧”。当个人作为市场竞争者而将农产品以近乎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出售时,农民失去了生产的积极性,特别是近年来国外转基因大豆在我国的倾销对国内传统大豆产业的冲击已经对我国的农业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这里姑且不谈论转基因大豆对国民的生理危害(其实关于转基因食品对我国农业安全的危害已经广泛存在,这个问题需要高层下决心解决,否则,将导致我国转基因化泛滥而使我国农业安全完全丧失,并可能使整个中华民族陷入粮食危机和繁衍危机且不可逆转),单就农业安全而言,也应当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如对农产品进行补贴并对相关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农村的权利冲突问题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后导致的“公有物悲剧”;二是农产品与非农产品在进行市场竞争时对剩余的分享的“不公平悲剧”;三是国内无补贴的农产品与国外有补贴的传统农产品之间和国内传统农产品与国内外转基因农产品之间竞争而导致的“价格与技术竞争现期悲剧”;四是农民的短期权利与长远权利冲突而形成的“远期悲剧”,这种“远期悲剧”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农民追求自身现期收益与通过建设和维护水利设施追求长远收益的冲突,第二种形式是农民通过种植转基因农产品追求短期的产量与理性对待转基因保持农产品种态的稳定性和生态的安全性而追求农业安全这一长远利益的冲突,这些冲突可以归纳为:农村所有权和剩余权的现期冲突和长远冲突问题。

  如何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避免这些“悲剧”的发生呢?这是农民个人在市场化竞争中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市场化竞争中,这些“悲剧”只会愈加悲惨而使大量的单个农民处于“破产”的境地。因此有些学者提出了土地私有化的观点,土地私有化能够解决农民“破产”的问题吗,答案是完全否定的,土地私有化不仅不能使农民避免走向“破产”的命运,而且只能使农民的土地被资本剥夺而使“三农问题”演变成阶级对立。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应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底线,只要还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三农问题”的解决就还有可能性,如何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原则下通过法治化的途径解决农村的权利冲突问题呢?

  二、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与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的法治化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合作化生产经营是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前提

  现在国内关于农村土地实行公有制还是实现私有化的论争的实质是:在中国农村是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 如果说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的重要内容的话,那么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是对这条道路的根本颠覆,因为单个农民在权力和资本及其勾结面前将很快失去其土地这一命根,加上由于整个世界市场和环境资源对工业化的承载能力已不堪重负,农民将失去土地这个唯一的缓冲地带,近八亿农村人口何去何存呢?

  农村的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的剩余作为资本积累为工业化和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现在的生产承包经营奠定了水利和其他农业公共设施基础,因此集体化并非没有效率,而是集体化更注重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当我们看到人口比中国稀少的非洲正整体处在贫困和饥饿边沿时,我们能不追谢我们的祖辈在集体化时代勒紧裤带为当代人的小康生活所作出过的巨大贡献吗?当我们看到印度和其他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处在农业资本的铁蹄下遭受悲惨命运时,我们应该对资本主义对农村的渗透和颠覆保持警惕。

  农村的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能够实现分配的公平,因为社会主义农村实行按劳分配,同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给予集体保障,如果在农村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那结果一定是按资分配,那是资本之间的公平,与农民没有关系。正像现在城市的资本家和打工者一样,资本家的收益日益丰厚而工人的工资增长却存在“粘性规律”,为什么不是资本家的收益存在“粘性规律”呢?因此“民工荒”的本质是农民给城市的按资分配用脚投票的结果,是农民作为“经济人”在出卖劳动力和自主经营之间作出的理性选择。当农民失去了土地后,农民将失去这种选择,那他们就只能再次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作出政治选择了。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今年的西南大旱几乎暂时性的将这种农民在出卖劳动力和自主经营之间的选择逼近了绝境,因此我们在看到生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个体积极性上升的同时也应该看到集体积极性的沉灭带来的灾难性后果,那就是水利、生态和环境等“公地悲剧”将会使个体积极性无处积极。随着水利、生态和环境等“公地悲剧”的不断加剧,自然灾害不会只是个案而是普遍性的存在,这种农民的集体“下岗”是不是能让我们重新审视并探索农村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的法治化机制呢?

  (二)农村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和腐败控制的制度化

  正如上述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农村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能够实现长远的效率与普遍的公平的统一,因而应当将其法治化和制度化。

  首先,应该坚持土地这一根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原则,将生产资料和农民的个人生活资料区别开来,并允许农民拥有除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农民当然拥有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其次,采取鼓励和帮助农民走集体化生产经营的政策,通过像华西村这样的集体化生产经营的典型示范作用使农民自愿走向集体化的道路,并开展以村集体为单位的经济竞赛。其具体的实现形式可以采取原来已经存在的合作社形式(合作社的具体形式原来已经比较成熟,在此不作展开论述)。也可以考虑采取股份合作制经营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货币和劳动力权折算成股权(劳动力权可以由劳动者自主决定是折算成股权还是直接享受工资待遇),采取不断积累扩大和有效分成的方式进行分配,股份制经营企业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可以在国家指导范围内由农民以民主方式决定。为了避免私人资本对以生产和加工农产品为职能的农村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企业的收购而变成资本的竞争游戏,该类企业不应当上市筹集资金,而是由集体合作和国家帮助共同完善其水利和其他公共设施,该类企业也不接受其他收购行为,这是确保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安全需要。农村股份制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可以由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民主聘任职业经理人担任。

  再次,国家应当为合作社或农村股份制经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无偿资金援助和优惠贷款,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难问题。

  最后但不是不重要的是农村股份制经营企业的负责人或管理层面的腐败问题和部分劳动者的怠工问题。劳动者的怠工问题可以通过质量和数量的标准化管理和集体主义教育来解决。农村股份制经营企业的负责人或管理层的贡献存在相当大的度量成本,其腐败问题则存在相当大的发现成本,因此应当在客观方面建立对他们所作贡献的适当奖励制度并通过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和民主监督增大腐败的成本来强制性解决,而该腐败问题的主观方面则需要通过强化思想教育的方式剔除其内心对腐败的诱致性,如学习党的先进性理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等方针政策,经常性开展向雷峰、孔繁松和王进喜等党的先进模范学习的活动,形成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使其做讲道德、守法纪、爱学习和能干事的带头人。这里要强调的是,放弃思想教育阵地将有可能使农村甚至整个社会倒退至上帝造人和丛林法则安排的危险。

  还有就是必须坚决反对和根除农村的“黄、赌、毒”等腐朽因素和铲除一切黑社会组织,否则无论如何设计农村制度都难以发挥其作用。

  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开展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既具有效率,也能够实现公平,但农业与工业品在市场竞争中存在实质不公平问题。因此应当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命脉的高度来让其参与国民经济的剩余分配并使这种剩余分配格局法治化和制度化,具体包括扶持农村水利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安全和补贴、扶持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化等三个方面。

  三、农业参与剩余分配格局的法治化及制度建设

  (一)农村水利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制度

  正如我们所知,农业为我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贡献过大量资金和劳动力,至今仍然以农民工的形式廉价地向工业和服务业提供人力资源,且农业将永远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所以应当加大对农村水利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

  扶持农村水利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是对过去工业向农业提取资金的还债,是对近三十年改革开放重视GDP计量而轻视农业水利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还债,是对农民工这种廉价劳动力的补偿,是将农村建成稳固的产业发展战略依托的必要。

  一方面,国家应当在集体化合作下对农村的水利建设提供无偿资金帮助,建设一个全国性的水利网络系统工程。在建设水利网络系统工程中,应当在农村和城市之间保持水资源分配的公平,将现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如限制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和禁止桉树的种植,保持生态平衡来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

  另一方面,应当帮助农村继续改善交通、住宅、学校和文化中心等基础设施,逐步将免费义务教育提高到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水平。

  此外,建立对农村水、土壤和空气及其污染情况的调研、监控和保护制度,避免农村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如果农村遭受了严重的污染,那中国的和环境和生态就将全面崩溃,这样的灾难将足以对整个民族形成致命一击。

  (二)粮食安全和补贴制度

  粮食安全事关中国的全局,如果占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的中国出现粮食危机,那后果是令人不敢想象的。一个可能的结果是,我们的国家安全将失去根本依托,他国可能将粮食作为武器来要挟中国,从而使国家主权和独立遭受挑战和风险,因此建立粮食安全制度和粮食补贴制度已非常紧迫。

  1、 粮食安全制度

  粮食安全主要是指粮食生物性特征和产量的相对稳定性,且粮食产量随着人口增长而实现同步增长的状态,其制度保障主要包括粮食新物种(包括转基因粮食物种)的管理制度、国家传统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和国家粮食储备制度等方面。

  国家应加强对粮食新物种(包括转基因粮食物种)的管理并使其制度化,应将对新物种(转基因物种)的研究与其运用推广严格区别开来,对于粮食新物种的引进、运用和推广要非常谨慎,应当将这些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在世界就该物种的安全性达成共识并经过科学民主的论证和决策之前,一切引运用和推广粮食新物种的行为均应定性为违法或犯罪行为。我们必须看到,如果一个粮食新物种的运用推广导致普遍性的生理不适应甚至是变异和生态破坏,那将是不可逆转的巨大灾难。应加强对粮食和蔬菜等各种农产品质量的检查和检测制度的立法和执法,保障餐桌安全。

  我国已经建立了粮食储备制度,应当严格执行这项制度,严防这一领域的腐败,以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建立国家传统粮食种子储备制度,主要是建立小麦、水稻、玉米和蔬菜的传统种子储备制度,以应对各种可能面临的生态失衡问题。

  2、粮食补贴制度

  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粮食补贴制度,应当将这一制度坚定的执行下去并可考虑适当提高补贴的标准,采用粮食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的补贴办法,对于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农民减产损失可以主要由国家承担,进一步加强对于市场的粮食贱价进行国家保护价调节,使粮食生产处在补贴和保护价的双重保护下,稳步实现粮食的增产增收

  此外,因土壤肥力下降而导致的生态失衡应引起足够重视,在粮食产量稳定的基础上,可考虑建立有计划的休耕制度,由国家对休耕地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使土壤恢复其肥力和效益。

  (三)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化扶持制度

  1、扶持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化的认识逻辑

  回想过去为引进外资而对外资实行的一系列超国民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品牌化而提高农业的竞争力,是否可以对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化进行大力扶持呢?笔者认为这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更是统筹农村和城市公平、全面、普遍和可持续发展的理性通道。

  首先,从必要性看,农业生产承包经营实际是缺乏效率的,因为难以开展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因而使农民被束缚在自家地上,因此要实现农业的产业升级就必须走集体化生产经营的道路,从而使农业实现规模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产业链整合和品牌化的战略整合,提升农业的市场竞争力,使农业实现由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

  其次,从可行性来看,我国已经完全具备了大规模农业生产和加工的工业水平,且已经形成了全国性的市场体系,农产品的销售渠道通畅,这为农业产业升级提供了生产和实现条件。当百氏、可口等外国品牌充斥我国市场时,我们难道不为其在我国获得巨额利润感到不安,难道我们真的连一瓶汽水也生产不出来吗?因此,不仅在国内实现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品牌化完全可行,而且可以建设一些国际品牌并在世界各国销售这些品牌。

  再次,从统筹农村和城市发展的相互关系来看,现在城市和农村的交通和通讯网络为农民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之间的从业选择提供了条件,这有利于提高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并淘汰血汗工厂和黑心工厂等落后生产方式,形成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之间在农村和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相互衔接,缩小因资本过于集中于城市而导致的城乡差距(这里所说的资本不含私人资本,而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本,城市私人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本文不作讨论,但本文坚持认为不应当让私人资本参与农村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改变农村的社会主义性质)。当农村和城市差距不断被缩小,农村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内需不断扩大,就可以改变以出口为导向的产业发展模式,减少落后产能,降低生态、环境和资源压力,从而切实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

  2、 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化扶持制度的建设

  第一、应由国家对生态保护区和农业区作出合理规划,江河上流农村主要从事环境保护林和水草种植以维护生态安全为主,进行小范围的农业种植,中下流农村则以发展农业种植为主,同时加强生态保护。江河上流农村因主要从事环境保护林和水草种植以维护生态安全为主而导致的剩余生产减少可以由国家补贴,也可以采取国家补贴与地区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应当在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初级农产品生产的机械化规模化,提高生产效率。大中型农机的购置可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直补为主,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组织支付为补充,小型农机的购置则可由集体统一购置为主,个体购置为补充,从而建立大中小型农机相结合的农业机械化体系。

  第三、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深加工,核心技术的研发由国家承担或由国家买断专利免费给农村使用,建立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从而实现农业生产与加工的分工。

  第四、扶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销售,在农村完善小城镇农贸市场网络,在城市完善农贸市场网络,并使这两个市场网络实现对接而形成统一的农贸市场网络,并进一步实现农贸市场网络与大型综合超市的对接。减免国内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交易税收。

  第五、加大对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品牌推广、如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主要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加工品)发布免费或优惠的广告,并将这一任务作为公益广告由各媒体公平承担,同时大力扶持农村发展各种类型的媒体,形成自身的宣传和广告平台。

  第六、加大对农村吸纳人才的政策倾斜,建立鼓励各种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去农村就业的制度。

  第七、国家加强对外国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反倾销,反补贴。

  结论:中国农村的问题实质上是权利冲突问题,解决农村权利冲突不能通过土地私有化而任由资本在农村扩张来实现。基于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既富有效率,又体现公平,因此应当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制度前提下实行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并使农业能够公平的参与国民经济的剩余分配,通过这种生产和分配格局的法治化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的权利冲突问题,实现农村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陈乃新.经济法的重要范畴:剩余权和经济安全权.法商研究,1998,(2)

  4、李友根.法律奖励论. 法学研究,1995,(4)

  注:本文为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中国农村的权利冲突与法治研究》(项目编号为08QN043)的研究成果。

  原载:《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