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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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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14951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参与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合作组织,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合作社章程。二是社员达到100户以上,具有一定产业基础,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三是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四是具备管护能力,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对在美好乡村中心村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优先给予扶持。

二、项目申报程序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持农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131825号)规定,财政支持合作社发展项目,通过“县级申报、市级初评、省级评审”程序,实行专家评审立项。

(一)县级申报。项目县(区)根据本地合作组织发展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编制项目标准文本,经乡(镇)财政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初评。项目标准文本须附《安徽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意见表》(加盖乡(镇)财政所、县(区)财政局盖章)、《专家评审意见表》(附县级专家评审结论和专家签字)。项目县(区)财政局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负责。

(二)市级初评。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下达的资金控制指标,组织专家对所属县(市、区)申报的合作组织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择优推荐上报合作组织项目。市财政局要对照合作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重点审核项目实施内容中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及内容,待项目初审确定后,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省财政厅,并附合作社项目标准文本以及《安徽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意见表》(加盖市财政局印章)、专家评审意见表(附市级专家评审结论和专家签字)。市财政局对推荐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

(三)省级评审。请各市财政局于725日前,将初评上报的合作社项目报省财政厅,逾期视为放弃。省财政厅按照《安徽省农业财政项目评审办法》(财农〔2014288号)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审核项目的合规性、程序性,最终确定扶持对象。

三、资金安排

省财政厅按照因素法测算,将2014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项目资金控制指标下达到各市。请各市财政局根据省厅下达的资金控制指标,按照项目申报流程,组织所辖县(区)合作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每个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控制在20-30万元。省级对项目评审确定后,正式将资金分配下达到市、县(区)财政部门。

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以及与标准化生产相关的支出;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项目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补助方式。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省委1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新时期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力抓手,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突出支持重点,创新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水平。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合作组织资金管理,深化绩效管理理念,加强预算执行和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确保项目发挥应有效益。

安徽省财政厅

201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