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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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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申报省示范社的农民林业合作社要求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木竹采伐、林下种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生态旅游与森林康养、林产品营销、林产品和林间采集产品加工、林业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根据实际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全体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林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农民林业合作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


3.农民林业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5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已摘帽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须吸纳5个以上已脱贫户或防返贫监测对象成员。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农民林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原则上不少于40人。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率均达到8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留存林产品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相关产品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3.鼓励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合作社获得(或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有机食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生产的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3.按时报送年度信息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家庭林场以农村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其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生产经营为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或投入方向,具有一定的林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固定场址。建有固定的生产管理用房,经工商注册登记挂牌经营。


二、以林业经营为主。以森林经营和发展林下经济为主,主要以家庭成员为固定从业人员;林业收(投)入占家庭林场总收(投)入的70%以上。


三、适度规模经营。经营的林地为该户的承包地以及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的林地,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不低于20年。经营规模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苗木花卉、竹林、经济林、特种种植等不小于100亩。


四、科学规范经营。森林经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主要从业人员参加过县(市、区)和乡镇林业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林业生产经营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要求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并建立档案;落实家庭林场财务核算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规范齐全;采用先进生产实用技术1项以上;注重森林生态保护,实行可持续经营;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必要的林业机械。


五、产品质量有保障。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家庭林场有(或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有机食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六、示范带动明显。家庭林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高于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地同类农户40%以上,对周边林农示范作用明显。


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林场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脱贫攻坚期间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林场通过带动贫困户发展,助力脱贫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不断推进,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截至目前,全省已有省级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91家、示范家庭林场205家。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林场发展,培育壮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拓宽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路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省林业局起草了《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及我省意见,支持培育合作社、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2.《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中明确要求大力发展家庭林场以及规范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3.省委农办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工办〔2020〕32号)以及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皖农合〔2020〕102号),明确专门针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的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以及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分七部分,分别是: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优、社会声誉良好。每部分明确了具体指标和要求。


《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有七项指标要求,分别是:有固定场址、以林业经营为主、适度规模经营、科学规范经营、产品质量有保障、示范带动明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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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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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林场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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