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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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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新建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现代仓储物流

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仓储物流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连锁配送中心项目,全部自持、不进行分割销售的,用地价格参照工业使用价格执行。

二、专业市场

对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按照规划审批方案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占总计容面积40%以上的,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

三、商业综合体

对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不含住宅),按照规划审批方案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占总计容面积40%以上的,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

四、金融机构

经监管部门批准,新引进、新组建的金融机构建设办公用房,在省级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用地价格参照工业使用价格执行。

五、星级酒店

建设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

六、电子商务等产业园区

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服务外包产业园等项目,全部自持、不进行分割销售的,用地价格参照工业使用价格执行。

七、总部企业

对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且在亳州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房地产企业除外)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如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机构,建成并验收后当年缴纳税收不低于5000万元,建设办公用房,全部自持、不进行分割销售的,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按照租金总额100%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后2年按照租金总额50%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

八、会展经济

新建3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中心、展览馆,全部自持、不分割销售的,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

九、社会办医、办养老机构

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

十、其他

(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大数据、物联网、文化创意、旅游+、体育+等新兴现代服务业,并按照《亳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亳政秘〔2019〕4号)兑现奖补。

(二)资金拨付。符合上述条件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扶持奖励资金。具体拨付比例、方式等按照《亳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兑现办法》(亳政秘﹝2018﹞102号)执行,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三)规费减免。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由企业按照20%的标准予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企业全额缴纳后,受益财政按照80%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

(四)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