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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 - 官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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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类新生事物给予尽可能的扶持,使其经营活动尽快走向正轨。

二、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主管部门定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的职能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纠纷,而资金互助社的资产并不是农村集体资产,这一点上与其职能不符。

三、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在能够防范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引导正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互助社资金融通的方便,建立资金互助社与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的资金对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