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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40年供销合作社功能定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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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回溯历史,能够厘清发展的逻辑。沿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我们可以发现和总结路是怎么走过来的,在哪里拐弯了,弯拐的对不对,继续这样走会到什么地方。本着这样的想法,回顾一下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路径,特别是对供销合作社功能定位的顶层设计,对下一步的发展应该会有所裨益。

一个经济组织的发展前景与其功能定位密切相关。这并不是说偏离了功能定位,这个经济组织就无法继续发展。其实,在现实中,一个企业的发展与其初始的功能定位可能会差别很大,这并不妨碍这些企业做大。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的,定位的角度不一样,其解释评价也不一样。企业或经济组织首先是有其组成人员的,例如股东、社员或其他名称的成员,他们是企业组成的初心来源;还有一种定位是从市场角度或者说从效益角度看的。一般说,按照需求市场定位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必须随着市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按照企业或经济组织组成人员性质定位的,则面临着与需求市场完全不同的问题。对一个企业或经济组织效能的评判,既要把这两者区分开,也需要结合起来,以不同的定位逻辑来解释其经营成果。一个是成员逻辑,一个是顾客逻辑,如果把这两类问题混淆了,就会出现逻辑的混乱,当然也无法得出正确的判断。


供销合作社功能定位的初始版本


我们现在来看供销合作社的功能定位。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合作社组织是一个在成员身份上与其他企业有差异的经济组织。因此,我们首先应该从其组成人员性质的来定位来理解它。而事实,从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党和政府就一直在一组成人员的角度为供销合作社进行功能定位,无论是建国前东北、华北解放区供销合作社的组建,还是建国后中华全国合作社总社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成立,其基本定位都是明确的,即以成员身份来定位其服务功能。

合作社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应该为其社员所有,为其社员服务,这是天经地义的。在中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期间,就这个问题,还真进行过讨论。当时,有代表认为,合作社要是代表了群众的利益,搞民主管理,那就不太好做事。后来经过讨论,大会认为要使合作社变成群众自己的组织,实行民主管理非常重要(见《薄一波文选》p96)。薄一波同志所说的这个情节,写在了他给毛泽东同志的会议汇报中。正如共产党的初心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一样,作为共产党发起组织的供销合作社,她的初心就是为农民社员服务。在第一次合作社代表大会上,确立了合作社要全力为社员服务,各级合作社联合社则应全力为加入联合社的合作社服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次代表大会的讨论说明,在我们的话语体系中,群众性和民主性就是合作社作为一个为社员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标志性的特征。其实,作为一个群众性经济组织,应该有一些最基本的要件,符合这些要件,才能够算是一个群众性的经济组织。合作社作为一个群众性的经济组织,直到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后才勉强有了基本要件。尽管60多年前没有这样的条件,但是第一次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们显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至少,成员逻辑是被尊重的。

供销合作社此后的演变不需要赘述,也正因为有了变化,才需要改革。改革开放之初,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涉及到农村各个方面的体制都面临改革,流通体制首当其冲,而那个时候供销合作社已经成为了国家的商业机构,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当时杜润生同志带领的一批年轻人对中国农村改革提出很多有见地的思路,包括供销合作社改革。其实各个方面对应该有一个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全国性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异议,但是这个组织怎么建,分歧很大。一批年轻学者提出供销合作社如果不能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就应该另起炉灶。这激起了供销合作社系统强烈反弹,各方观点博弈的结果,最终的结果是倒逼供销合作社走上了一条从政府官办机构回归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之路。但这条路走的异常艰苦,异常曲折。


改革开放之初确定的功能定位


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1981年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历史性文件,文件的颁布,正式拉开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文件是这样表述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农村经济联合的纽带。要恢复和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它在组织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供销合作社要逐步进行体制改革。各省、市、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两个县就以下办法进行试验:基层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在自愿原则下扩大吸收生产队和农民入股,经营利润按股金和按交售农副产品数量分红,实行民主管理,把供销社的经营活动同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县级供销社改为基层社的联合社;县联社和基层社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制度;改革后供销社原有国家职工的一切待遇不变。”

可以看得出来,当时对供销合作社的顶层设计是遵循了成员逻辑,恢复供销合作社的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组织上的群众性讲的就是成员构成,即供销合作社必须是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而管理上的民主性讲的则是管理原则,区别于政府的管理方式,经营上的灵活性则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以成员需要为宗旨开展经营。这一改革思想也完全符合第一次合作社代表大会确定的原则,在此后中央发的几个一号文件都一直坚持。例如在1985的一号文件中,在“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标题下是这样对供销合作社改革表述的:“供销合作社应该完全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由群众民主管理。”基本还是恢复“三性”的原则。

我认为,正是这一功能定位,才促使党中央下决心把供销合作社从国内贸易部独立出来。1995年中央、国务院5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根本问题。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且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目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可以说,1995年5号文件的精神是1982年一号文件的延续,而且比1982年改革之初的表述更加清晰,目标也更加明确,特别是提出了评估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评价依据就是能否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一些困难,有些困难还是供销合作社在改革过程中自身不适应市场变化所造成的,例如严重的股金风波。一些地方的供销合作社不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吸收社员,而是把吸收社员当做集资的手段。为解决供销合作社遇到的困难,1999年国务院发出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尽管供销合作社发展出现了偏差,文件中还是再次强调“中央5号文件提出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对此,要坚定不移。”文件也第一次明确的表示,“实现这一目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逐步推进。”尽管是主要为供销合作社解困的文件,在文件中对基层社改革的要求,仍然坚持了合作制的原则:“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

应该说,这个时候的顶层设计并没有脱离1995年5号文件的精神。直到上个世纪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目标依然是坚持成员逻辑,即至少在基层供销社层面,要办成农民社员拥有、实行民主管理,享受经营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是,我们也可以从文件表述上看出一些细微变化,例如,在1999年5号文件中,讲的是“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如果基层社本身是农民社员的实行民主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宗旨”这样的提法就是毫无意义的,把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并列,说明事实上出现了基层供销社偏离为农服务的现象,而出现这样现象的原因除了市场压力以外,肯定是与农民社员渐行渐远所导致的。


从成员逻辑向顾客逻辑的偏离


供销合作社功能定位比较明显的变化出现在2009年的文件中。2009年,国务院再次为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出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开篇说“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我们注意到,供销合作社的定位,已经从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转变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文件中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目标是这样表述的:“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这里边的表述,显然功能性的表述占了更大的比重,即所谓的“三种力量”,而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目标已经成为很远期的目标。“真正办成”这样的表述在我们的话语体系中所表示的含义,可以认为是一个很长期的历史过程。当然,文件中对基层社建设的表述,还是十分强调农民社员这个概念。文件指出:“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特别值得注意的“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这样的表述,如果把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基层社作为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话,这几句话显然就是多余的。这其实表明,基层社也在改革中开始表现出了社员缺位的情况,所以,结成利益共同体越来越成为工作的要求了。

我之所以说是从成员逻辑向顾客逻辑的偏离,是基于在文件中,已经把功能性目标强调到非常高度,且已经在实际上把供销合作社系统作为一个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解析为基层供销社的目标,因此在整个体系能性目标占主导,整个体系已经向顾客逻辑偏离。尽管这种偏离在现实中早已出现,但是在文件中露出端倪还是让人觉得有些无可奈何。

此后再一次的正式文件对供销合作社的供暖定位变化表述的更加清楚。2015年3月,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布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这是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文件对供销合作社的定位表述是:“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而且,在目标和任务的描述上,也与以往有了比较大的差别,“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即使是在基层社的表述上,也与以往不同:“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尽管有“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这样的表述,从组织性质上看,已经成为“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这句话是对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呼应。看得出来,顶层设计的路径已经基本从成员逻辑转向了顾客逻辑。

逻辑的转变,必然影响评价的标准和角度。1995年的5号文件中提出了评估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评价依据是能否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否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该用组织要件是否具备来评价。但我们看到,现在对供销合作社的评价,越来越多的是证明为农服务的绩效和能力。这本身并不错,作为一个为农服务的组织,服务能力和绩效是其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必须要承认,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有本质差异的。我们能看到的指标,包括销售额、农产品采购额、为农民增收额、对农民让利等,也包括基层社增加的数量、领办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等等,就是看不到社员的数字以及社员从供销合作社的得利状况等。尽管有一些指标的含义并不是很清晰,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这些指标都是站在供销合作社经营的角度统计出来的。这些成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绩效,但说到底这只反映了顾客逻辑,至多只能说明供销合作社是一个为农服务的组织,却无法证明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就如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他的顾客提供的知音卡计划一样,为顾客做了尽可能多的让利,在不断密切公司与顾客的关系。他是一个很好的国有公司,但他与顾客的关系再密切,这些顾客也不可能成为他的股东。为农服务的道理是一样的,在这一点上,所有涉农的企业都可以说是为农服务为宗旨的企业,服务的程度和让利的水平也各有不同。成员逻辑的评价却要看为股东或成员带来的回报和股东或成员对组织的管理和控制。

我这样说并不是要否定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成就。一开始我就说过,一个经济组织的发展前景与其功能定位密切相关,但这并不是说偏离了功能定位,这个经济组织就无法继续发展。因为组织会有一种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逐步去适应环境,以求得生存。我之所以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做这样的分析,主要是想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寻找答案:

一是中国真的不需要一个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吗?假如不需要,为什么?为什么东亚国家可以有,我们却不需要;如果需要,它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合作经济组织呢?

二是为什么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这么难,不能说40年前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目标是错的,但是为什么走了40年,反而离目标越来越远?是什么原因?如果按照当年另起炉灶思路打造一个全新的供销合作社,会怎么样?现在还有可能吗?

三是供销合作社下一步的发展,究竟应该是什么样的功能定位?简单以“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样的模糊表述,会不会使得供销合作社越来越找不到方向感。应该如何去确定供销合作社功能定位的要件?

这些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甚至可能不少人认为不需要答案。但我觉得,改革开放40年了,真的有必要认真研究一下这些问题了。值得欣慰的是,在2015年7月22日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做了第四次修订,章程对供销合作社的定位表述依然坚持了1995年中央5号文件的基本精神:“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这是否说明,供销总社并没有放弃原有的目标?当然,目标是一回事,而走起来的路径是另一回事。令人遗憾的是,现在很少有供销合作社的工作者以章程为标准来理解自己了。

因为走得太远了,回到出发之处有些难,可是,如果忘了初心,走得再快也回不到原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