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联会会员协议

谯联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产业的实际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合会名称:亳州市谯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谯联会)。

第三条  谯联会由谯城区内3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发起,联合个体会员参与成立,属地方性行业协会,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实行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民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谯联会的作用与宗旨是: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成员,联合种养、加工、购销农民大户,组建谯联会,构建面向农民合作社的服务平台,帮助合作社解决信息化服务、农资供应、网站建设与推广、农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市场营销、信用服务、项目支持等问题。为各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搞好指导、协调和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增强市场竞争力,服务三农。

第五条  谯联会由谯城区农委批准组建,由各农民合作社单位会员共同出资,报区民政局依法登记。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谯联会实行守信合作,开放办会。

第六条  联合会住所地址为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A411号。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七条  谯联会的服务范围是:

1、帮助农民组建村级合作社;

2、为村级农民合作社开展宣传培训;

3、维护村级农民合作社合法权益;

4、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落实惠农项目资金;

5、联合合作社到农资生产厂家统一订购化肥,为农户解决农资购买成本;

6、搭建饲料生产企业、面粉企业、中药材饮片加工企业,统一销售农产品;

7、协调农民合作社或农户开展资金服务业务;

8、为基层农民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服务;

第三章      

第八条  凡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科研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为谯联会会员。

第九条 会费收取:

1、农户会员: 农户会员以户为单位,每户土地不低于5亩,收取会费20元;

2、社组会员: 社组会员以100户,500亩为单位,每年收取会费200元;

3、合作社会员: 合作社会员以1000户,5000亩地为单位组成的农民合作社,每年收取会费500元;

4、高级社会员:高级社会员属于镇级农民合作社指导中心,会费1000元;

第十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和交会费;

2、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联合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须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有股金的要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谯联会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受谯联会争取到的优惠政策和提供的各项服务;

3、对谯联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4、免费使用“谯联”商标;

5、享有外出各种会务活动的机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谯联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谯联会利益;

2、按时完成谯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接受谯联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4、向谯联会报告工作,提供有关报表资料;

5、反映农民、会员的意见和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会员资格:

1、严重违反谯联会章程;

2、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3、不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联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谯联会可以设立区域分会和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谯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个人会员代表按理事会确定比例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1、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2、监事会建议;

32/5以上会员提出。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单位会员出席方能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大会各项决议案须有参加会议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2日向会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会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审议和批准谯联会工作报告;

2、制订、修改和通过谯联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谯联会理事会会长、理事和监事会会长、监事;

4、吸收和取消会员;

5、讨论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联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谯联会工作。理事会由5--9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人员变动,理事所在单位可以提出更换理事建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生效。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会会长为谯联会法定代表人,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与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不享受谯联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制订谯联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3、拟定谯联会机构设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决定工作人员聘用及其报酬、奖励和处分;

4、推荐理事会会长人选,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5、批准接纳或除名会员;

6、谯联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2/3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有出席理事会半数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谯联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任期四年;因人员变动,监事所在单位可以提出更换监事建议,经监事会研究同意后生效。监事会选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若干人。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不享受联合会的工资待遇及福利待遇。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检查理事会对谯联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理事会的工作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4、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5、受理谯联会成员及农民来信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建议;

6、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监事全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谯联会资金来源

1、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2、会费

3、捐赠;

4、其他经营性服务收入。

第二十八条  谯联会财务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九条  谯联会共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挪用。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条  谯联会合并或分立、终止和发生名称、地址、代表人变化,须向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谯联会由于期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决定终止时,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小组,对谯联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清算小组成员由谯联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参加,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清算事宜。

第三十二条  谯联会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联合会财产。在清算过程中,谯联会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方面情况和报表,以便清算顺利进行。

谯联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工资和劳动保险、清偿债务。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亳州市谯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会员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谯联会”)会员管理,完善会员加入与退出制度,根据《谯联会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谯联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成为本谯联会单位会员。

在本区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农户,或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农业部门管理人员,或热心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谯联会个人会员。

本谯联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体,单位会员应占本谯联会会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条本谯联会单位会员,一般应该是本会经过审核认定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谯联会的专业农户,必须实际从事农业生产一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依法承包农地面积50亩以上;

2、经营室内固定农业设施2000平方米以上;

3、从事畜禽养殖,禽类存栏5000羽以上或家畜存栏500头以上,从事特种畜禽养殖的适当放宽;

4、养殖面积5亩以上,从事特种养殖的适当放宽;

5、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占家庭收入一半以上。

第五条专业农户会员每户以一人为限,如发现同一户有二人以上为会员时,仅能保留一人,其保留根据其共同意愿为准;如无法确定其共同意愿的,以加入本谯联会先后为序。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加入本谯联会,需经其理事会或成员大会决议通过,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

个人申请加入本谯联会,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专业农户申请加入本谯联会的还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承包经营规模证明。

第七条本谯联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入会申请,对会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于当年1231日前提交理事会讨论审核。

本谯联会理事会每年讨论审核一次会员入会申请。理事会同意申请人入会申请的,由秘书处于7日内将理事会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缴纳会费,办理会员登记,并发给会员证明书,取得会员资格。

第八条在接到本谯联会同意入会通知后30日内不缴纳会费的,视作退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本联合会。

第九条本谯联会根据会员区域分布建立会员小组,根据会员所从事产业建立产业组合。

会员小组由5-15个会员组成。产业组合由本谯联会理事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立。

本谯联会会员应就近加入会员小组,参加会员小组活动。会员可依自愿原则参加产业组合。

第十条会员小组推选小组联络员1名,负责工作联络、收集和反映会员意见、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小组活动。

会员小组每年至少举行2次小组会议。

产业组合推选召集人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组合会议提出产业发展建议。

产业组合每年至少举行1次组合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小组和产业组合为本谯联会内部机构,不注册登记,不具有法人地位。

会员小组和产业组合不得向成员收取费用,其活动经费由联合会资助。

第十二条内部成员在50个(含)以下的单位会员,可指派1名代表参加本联合会会员大会。

内部成员在51个或以上的单位会员,可指派2名代表参加本谯联会会员大会。

非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指派1名代表参加本谯联会会员大会。

一个会员单位有2名代表参加本联合会会员大会时,最多可以有1名代表被提名为本联合会理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会员申请退会时,应以书面向本谯联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明,申请书送达联合会即生效力。退会会员,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对本联合会应履行的义务还未履行完成的,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本联合会章程规定继续履行。

会员退会得在930日前提出。

第十四条会员在每年531日前不缴纳当年会费,由秘书处提出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给予停止会员权利保留会籍三个月。三个月后仍未改正的,作退会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会员被取消规范化合作社资格的,给予停止会员权利保留会籍一年。一年内仍未改正的,经本谯联会监事会同意,作退会处理。

第十六条 会员停止会员权利保留会籍期间,仍需履行会员义务,但不享有被选举权。

会员退会,不得要求退还会费和捐赠。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的,自退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本谯联会。

第十八条会员因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严重违反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对本谯联会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或因恶意行为而对本谯联会其他会员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经本谯联会监事会核实,由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会员被除名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本谯联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谯联会预备会员管理细则由理事会参照本细则另行制订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谯联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制约、制衡职能,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依据《谯联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谯联会的内部监察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据本谯联会章程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一般在一月和七月的第三个星期五分别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得召开监事会特别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如监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前向监事长书面请假并说明理由,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其缺席情况。未书面请假而缺席的,视为无正当理由缺席。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监事会特别会议的决议与例会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遵守本谯联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权情况;

(四)对会费和其他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五)组织和实施对理事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八)监督会员遵守本谯联会章程和有关制度的情况,督促理事会对违规会员作出处分;

(九)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监察工作报告和财务监督报告;

(十)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建议增补或罢免监事;

(十一)履行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监事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充分听取有关人员的解释和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行使职权:

(一)根据监事长决定监事会全体成员或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每年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进行一次履职考核,并作出评价考核意见通报理事会,任期届满时通报会员大会;

(三)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向监事会汇报履职情况,接受监事会的质询;

(四)审阅理事会、秘书处和产业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

(五)处理会员对理事会成员和秘书处成员履职和廉洁情况的投诉,并组织调查,提出监督意见;

(六)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和秘书处作出的有关规定,存在违反程序或可能严重损害本联合会利益的,可以要求理事会进行复议及要求秘书处停止执行。

(七)组织对会员严重违规、违章及侵犯本谯联会或其他会员权益的事项进行专项调查,提出处分意见;

(八)审阅本谯联会的财务报表、帐册和原始凭据。

第八条 监事会决议均须由监事会讨论通过,经监事长或出席会议过半数以上的监事签名,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理事会、秘书处或有关机构、部门及个人。监事无权以个人名义做出任何决定。

第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代表监事会签署文件;

(三)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第十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责。

副监事长因故也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年应当向监事会作年度述职报告,接受监事的监督与质询。

第十一条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时,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当回避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讨论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正副监事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辞职,不辞职的由会员大会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三)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监事会会议的;

(四)监事受监事长指派累计三次不列席理事会会议的;

(五)其他根据章程规定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为监事会提供文秘和后勤服务:

(一)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二)负责将理事会、秘书处、各产业委员会和会员小组的开会计划,及时报告监事长,以便监事长决定是否派员列席会议;

(三)负责记录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四)负责受理和记录会员的投诉并报告监事长;

(五)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六)根据监事长的决定,将监事会的监督意见、决议等上传到本谯联会网站;

(七)监事会召开会议时,秘书处根据监事长决定将举行会议时间、地点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出席对象;

(八)负责监事会指派的其他文秘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列入本联合会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参照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与理事会应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协调。当监事会与理事会意见不一致,导致本谯联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时,可请业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亦可由理事会或/和监事会召集会员大会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对本规则之未尽事宜作出决议或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则由理事会和监事会依次通过后试行,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谯联会”)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档案的安全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会秘书处负责联合会档案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三条联会档案包括:

1)会员入会申请资料、会员登记表和会员名册资料;

2)谯联会章程和内部各种管理制度文本;

3)谯联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方案;

4)谯联会会员、会员小组、产业分会和工作机构上报联合会的请示报告,会员来信来访材料,以及往来的重要文书资料;

5)谯联会项目申报材料,向上级有关部门的申请报告,对外经验交流材料;

6)谯联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的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和会议决议;

7)谯联会在开展各项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除按本制度外,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7)谯联会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8)新闻媒体报道本联合会的文稿;

9)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秘书处视情况而定)。

第四条联会的文档资料由秘书处负责记录整理,办理完毕有关手续,送理事长审阅定稿后由秘书处存档。

第五条 归档的材料必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书写,或者用可长期保管的方式打印,文字清晰,对于确实不能使用原件者,应使用复印件归档。

第六条 凡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和必需的加工整理。

第七条 整理的材料须统一规格:

1)书面材料以A4型纸为统一规格;

2)除书面材料外应备份电子文档、电子文件;

3)照片、磁带、碟片等影像材料应注明内容、时间、地点及主要参加人员等,与书面材料分开存放。

第八条 档案的查(借)阅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借阅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借阅事由、借阅内容及借阅期限等。对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

第九条 任何人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等破坏档案完整的行为。 对于会员经常查阅的档案,如章程、制度等,秘书处可复制副本供会员查阅。

第十条联会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保管人员、财务人员、理事长、监事长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档案销毁清册,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后销毁。

第十一条联会配备防火档案箱,对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和文档的传递。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移交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谯联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谯联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维护谯联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以及《谯联会章程》、《谯联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取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谯联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各项财务活动,正确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三条 谯联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谯联会理事会根据本会的年度计划和项目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方案、项目预算方案,报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谯联会监事会负责对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会员大会作财务监督报告。

第五条 谯联会财务收支按照预算管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开展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第六条 谯联会的财务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

2)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

3)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咨询与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收入等。

4)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入股红利收入和附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

5)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资助活动经费的收入。

6)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条 本谯联会的经费必须用于与本谯联会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和必要的管理支出,其范围包括:

1)租用和建设办公设施,购买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2)谯联会各类会议开支

3)组织交流、业务培训和为会员购买宣传、学习资料支出。

4)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险费。

5)兼职干事、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为谯联会工作的误工补贴。

6)产品宣传推介费用。

7)对会员的奖励、慰问支出。

8)按《章程》开展其他的业务活动费用支出。

9)必要的接待费用。

10)理事会决定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 谯联会货币资金往来,300元以下的可以办理现金收支结算,3000元以上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其余一般也应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九条 谯联会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量,现金库存限额为3000元,凡超出现金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条 招待费用开支项目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内该项费用开支最高限额为联合会支出总额的20%。公务招待和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市政府、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预支的差旅费,应在返回单位后的三天内凭单据报销结算清楚。

其它预支费用应及时凭单据报销结算清楚。

第十二条 谯联会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由秘书处统一购置。一次购置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应先编制预算,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往来款项应及时结算,原则上要在12个月内结算完毕,在年度结算时,应及时做好往来款项函证工作。

第十四条 谯联会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年度收支预算控制执行,在预算控制范围内审批各项财务支出;超出预算控制数20%以上的,必须经预算调整后方可审批支付。

第十五条 借款审批的权限、额度与程序

非因公务所需,不得向联合会办理借款。

单笔借款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分管秘书长负责审批。单笔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分管秘书长初审,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报销审批的权限、额度与程序

单笔报销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批后付款。秘书长年度报销审批额度不超过1万元。当其审批的报销金额当年累计达到1万元时,应暂停审批,由理事长负责审批,经理事会复核后可决定赋予秘书长新的审批额度。

单笔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应附证明人签字),分管秘书长初审,由理事长审批付款。

第十七条 谯联会承担的科技项目或其他财政补助专项项目,应按照要求实行专款专用或财务单列管理,项目经费列支要符合项目合同及财务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报销凭证要做到“六有”(有名称、有时间、有内容、有数量、有金额、有对方单位或个人签章),支出报销要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经办人、证明人对所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在发票上注明用途、服务项目或产品名称、姓名、时间。审批人应有明确的支付或报销的书面意见,并注明审批人姓名和审批时间。

财务人员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销凭证,应当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凡以本谯联会名义接受的捐赠款物,必须如实入帐,严禁挪用私分。

第二十条 凡本会所拥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且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财产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均应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实行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每年末盘点一次。

第二十二条 收费必须开具正式专用收据。严禁收入不入帐。

谯联会收取会费和接受捐助统一使用社团专用收据。

第二十三条联会票据必须专人妥善保管。按规定建立规范的票据台帐、明细账,工作人员领用手续要完备。

第二十四条 开具票据应当严格规范。凡开具的会费收据,必须写明会员姓名(单位全称)、会费的年份、月份,大小金额一致,并注明收费人的姓名。会费收据一式三联必须一次复写完毕,严禁单联填写、涂改、少项、缺页,开错票据必须经秘书长在一式三联票据上签字后方能作废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一次支出在300元以上的,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凭证。

第二十六条 财会人员因各种原因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在秘书长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职责,严守财务秘密。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参与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有权予以拒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不真实、不合法的财务支出,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理事长反映。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有关业务会议,参与拟定经济计划及考核、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认真当好参谋;按规定及时完成各项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种报表。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要及时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及时完成账务登记工作,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资金安全和分管财务印鉴规范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试行,报会员大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员工免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谯联会员工队伍建设,促进员工能力提高,以适应本联合会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本谯联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谯联会实行动态免职管理,按时间分为4个档次,分别为不离岗免职3个月、不离岗免职6个月、离岗免职6个月、离岗免职1年。

1、不离岗免职3个月,是指免职但不离岗,继续上班,免职之月起3个月内联合会只发给基本工资,停发奖励工资和福利。3个月不离岗免职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延长不离岗免职3个月,视同不离岗免职6个月。

2、不离岗免职6个月,是指免职但不离岗,继续上班,免职之月起6个月内联合会只发给基本工资,停发奖励工资和福利。6个月不离岗免职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次月起给予离岗免职6个月处理。

3、离岗免职6个月,是指免职且离岗,但保留继续聘用资格6个月,离岗免职期间工资、奖金等均从免职之月起停发,谯联会仅为其续保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个人承担部分仍由职工个人承担)。6个月离岗免职满期,经考核仍上不了岗的人员,延长离岗免职6个月,待遇视同1年期离岗免职处理。

4、离岗免职1年,是指免职且离岗,但保留继续聘用资格6个月,离岗免职期间工资、奖金等均从免职之月起停发。谯联会不为其续保社会养老保险。免职满期后经考核上不了岗的人员,作辞退处理。

第四条凡出现以下情况时,本谯联会将视其情况对员工进行免职处理。

1、谯联会业务紧缩需要调减人员时;

2、缺乏为谯联会公益性目标服务的奉献精神,对所安排的工作和服务对象没有起码情感,无法胜任谯联会工作的;

3、员工综合素质无法适应联合会业务变化需要,能力严重不足的;

4、年度或半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5、严重违反联合会管理制度者;

6、消极怠工,不负责任者;

7、秘书处认为必须免职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免职处理先后顺序为:在岗期间曾受惩处者、工作绩效严重低下者、年度考核排名靠后者、谯联会工龄少于他人者、职务等级低于他人者。

第六条联会秘书长和全体副秘书长组成的秘书长会议负责对员工的年度或半年度考核。

对员工的免职处理决定由秘书长会议提出,由理事长和全体副理事长组成的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由谯联会出具书面免职通知到本人。

第七条 员工自收到免职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免职相关手续。若自接到免职通知30日内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自动离岗处理。

第八条凡谯联会离岗免职人员离开谯联会后再次被联合会聘用者,在谯联会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第九条考核办法由秘书处制定,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由谯联会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谯联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