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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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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鲜明提出的政策主张。自1848年德国成立世界上第一家合作金融组织——拉夫森(Friedrich Raiffeisen)信用合作社以来,合作金融经历了150多年的发展历史,而且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合作金融组织都广泛存在。目前,以信用合作社(Credit Cooperative)、合作银行(Cooperative Bank)或信用合作社联盟(Credit Union)等为主要形式的合作金融组织已成为世界各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合作银行至今仍是国际上有竞争实力的金融机构,如德国合作银行、荷兰合作银行等。合作金融制度虽起源于西方,但在东方文化中也显现出较好的成长性,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建立起了较成功的合作金融机构和组织体系。我国对合作金融发展之路的探索也一直没有停止过。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去合作化”倾向明显,改革的主要方向是股份制,合作制的性质正日益减弱;而与此同时,民间自发形成的、具有扶贫性质或依托农民专业合作而建立的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纷纷出现。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出现有助于改善农民抵押难和贷款难,但因其操作不规范、内部管理薄弱、外部监管缺失,导致其潜在风险较大,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加快引导发展。

合作金融的独特作用
  纵观国际经验,尽管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组织形式以及具体称谓也各不相同,但合作金融组织往往具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客户拥有合作金融的所有权。合作社成员拥有客户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合作社的目标是为成员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二是信用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和决策。合作社由成员拥有并受成员控制,成员根据民主的原则(主要是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而非按照出资额/股份多少分配决策权)选举董事会成员。三是信用合作社的盈利除用于内部积累之外,剩余部分将分配给成员。
  合作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合作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在组织形式、发展经营目标、价值观以及内部治理结构上存在本质的差异。一是合作性金融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主要目的是满足社员的信贷需求和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而商业性金融追求利润最大化。二是合作性金融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最高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而商业性金融的表决权取决于股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三是合作性金融资金主要来自社员的股金和公积金,资金运用也主要针对社员,体现互助共济特点,而商业性金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等社会成员的储蓄,资金运用也针对全体社会成员而不是指定成员。四是合作性金融的盈余除了分红和积累资本外,还要按照社员与信用社的交易量返还给社员,商业性金融的盈利则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由此可见,非营利性、民主管理、自主自立、按交易量返还等原则是合作性金融区别于商业性金融的方面。
  合作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也有不同。一是合作性金融是社员自发组织成立的金融组织,是自下而上的制度安排,而政策性金融则体现了国家政策意图,是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二是政策性金融的表决权在管理层或董事会,而这两者通常由国家任命。三是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资金、金融债券,其资金运用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四是政策性金融的盈余用于积累资本金。由此可见,自愿开放、民主管理、社员互利等原则是合作性金融区别于政策性金融的重要方面。
  经过不断的发展变化,世界合作金融在变革中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逐步形成了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合作金融联盟组织,并与股份制的商业性金融一道,日益成为全球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球三大国际性的合作金融联盟共拥有会员社超过95万个,分布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欧洲和北美部分地区,合作金融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全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网络,不仅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而且全方位地参与各类金融市场活动。据统计,德国、荷兰、法国以及芬兰等部分国家的合作银行系统已占该国存款市场份额的20%~40%,并占据40%以上的零售市场份额……
(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4年第05期)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