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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地方立法独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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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潮新闻

——潮新闻记者专访中国信合联盟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瑞安“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创始会长陈林

改革先发地浙江,又创造了一项深化改革的“第一次”。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持续深化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加快推进为农服务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意味着,浙江成为全国首个为“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立法的省份,迅即在全国引发热烈反响。

“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立法为什么必要且重要?为什么是浙江率先探索?此次浙江立法的亮点和价值在哪里?

带着这些问题,潮新闻记者专访中国信合联盟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瑞安“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创始会长陈林博士进行独家解读。

专家名片:陈林博士,现任中国信合联盟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是瑞安“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创始会长,曾任公职律师,其领衔智库团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立法,并多次支持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名教授等人在“两会”上作出相关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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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验的升华,全国改革的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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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为什么这次合作经济立法的文本名称是“决定”?

陈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从立法实践来看,地方性法规多以“条例”命名,也可以“办法”、“决定”等命名。

记者:浙江是改革先发地,有不少的改革“第一次”,那么,这次合作经济立法的改革意义有什么不同?

陈林:这次《决定》意义非同凡响。它属于地方性立法,也是全国首个关于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专门立法,既是浙江经验的升华,也是全国改革的先导。

中国现行宪法有关于合作经济的专门条款,民法典也提及“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严格来说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具有特殊渊源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宪法和民法典对于合作经济都没有详细规定。现在只有一部单行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调整范围较为狭窄,远远不能适应合作经济发展特别是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创新的需要。“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立法势在必行。全国性立法缓不济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做出专门《决定》,具有地方性立法性质,因而具有重大创新意义和先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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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那么大,何以是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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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是一个全国性命题,为何浙江会成为全国首个为此立法的省份?

陈林:浙江省是全国“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发展的先行者。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系统思考谋划,完整提出了浙江发展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发挥“八个方面的优势”,推进“八个方面的举措”,即“八八战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正是作为统筹城乡的枢纽。

今年9月在杭州开幕《大道之行——“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大型主题展览》,就有两个展板回顾了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指引下,瑞安组建国内首家农村合作协会及信合联盟,全面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经济先行试点,习近平总书记当年亲自召开全省现场会进行经验总结和推广,对于“三位一体服务三农、条块交融统筹城乡”的理论与实践给予高度评价。此后十多年来,浙南农村合作中心、首辅智库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研究院等单位组织专家团队,长期坚持经验整理和研究阐发,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和立法建议。

记者:这样看来,浙江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立法上有着丰富的实践和研究准备。

陈林:是的。实际上,地方人大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发展中,从一开始就没有缺席。

早在2006年3月17日,瑞安市人大全体会议就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作出部署: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流通和科技推广体系,引导成立“三位一体”的农村合作协会,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人大通过的相关决议具有法定效力,有力推动了先行试点工作。

2006年12月19日,浙江省委省政府专门到瑞安召开全省现场会,总结和推广“三位一体”成功经验,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予以高度肯定。十多年来,省内外各级“两会”上关于“三位一体”的提案更是络绎不绝。

此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推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地方性立法,继续走在了全国前列,这既是长期实践、准备之后的水到渠成,也是浙江勇立改革潮头精神的生动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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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谁牵头”“谁主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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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浙江探索“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已有十多年,既取得丰硕成果也遇到新的问题,那么,此次立法针对的现实难题又是什么?

陈林:习近平总书记当年亲赴瑞安召开全省现场会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是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也是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又是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

因此,发展这种联合组织涉及面广,系统性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块交融、统筹城乡”的要求,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逐步形成“条块结合、横向联合、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这样的“工作格局”非常重要,但是,却并不容易形成和巩固。十多年来,“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改革深化有一个跌宕起伏的过程,时而陷入“谁牵头”“谁主管”的怪圈,加之职能部门管理体制分割以及地方领导个人认知等问题,影响了“三位一体”功能的应有发挥。

记者:在解决上述问题上,此次立法取得了哪些进展?

陈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具有超脱性的权威地位,主动担当作为,有助于“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突破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此次《决定》郑重宣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改革的重点、难点、堵点,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重大事项决定等方式,推动同级政府深化农村“三位一体”改革”。《决定》不仅对政府相关工作提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部署,还对省内各级监察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工青妇、残联、工商联、科协等都有相应的条文要求。此外《决定》明确将村经济合作社纳入“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建设的部署,这也是一个进步。

必须指出,“三位一体”是合作制的创新与发展,不涉及所有制的任何改变。“三位一体”合作经济之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与原有那些名不副实的供销社、信用社没有必然联系,更不是非有供销社信用社不可,而是在一个更加广阔的多层次平台上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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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接下来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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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与17年前相比,“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有怎样的变化?

陈林:相比当年我在浙江挂职具体组织“三位一体”先行试点的工作条件,现在可谓是大大改观了。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打破了过去多年的瓶颈制约。互联网平台可望显著降低合作经济的组织成本,极大提升合作经济的规模优势与运行效率,加快复制及推广速度,从而实现数字化对于合作化的支持,这也就是数字赋能。

记者:《决定》中提到,要积极探索农村“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创新发展,作为这项重大改革的排头兵,浙江接下来应该如何去做?

陈林:这次立法从多个方面,对“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接下来的创新发展做出了方向性和操作性的指南,一定会有力推动接下来这项改革的深入探索。

这里我想就“信用合作”这个方面谈点自己的认识。限于各方面的条件,此次《决定》对“”三位一体“之“信用合作”没有能够展开篇幅。我个人认可,这可能是在认识上把信用合作理解为持牌金融机构,进而作为中央事权,就没有纳入地方性立法。

其实,根据我们智库团队的长期研究和实践,也是各方面越来趋近的共识:信用合作本身不必是“机构”,而可以作为一种“机制”。借助于先进的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和契约设计,优化简化流程,金融机构可以嫁接互助合作机制。

记者:可以举例说明吗?

陈林:例如我们在一些地方正在试点的,银行依托合作组织的互助增信贷款,或者银行托管、封闭运行下的互助委托贷款,以及保险信托机构支持下的互助保险、互助信托等方式。既迅速、高效地促成交易,也避免了新设机构或申请金融牌照的障碍与成本。同时,还可进一步创新支付结算业务,帮助建立合作经济的账户体系和簿记系统,促进资金分账、交易返利的便利化、规范化。

我认为,这些正是我们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可望实现合作经济、合作金融“弯道超车”的地方。这些创新并不涉及金融牌照管理,完全在地方事权范围之内。我个人期待浙江在这些方面能继续大胆探索,持续走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改革创新的最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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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服务现代化”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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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此次《决定》中,一个重要关键词是加快推进“为农服务现代化”,这个目标为什么重要?

陈林:我经常说,为农服务分两种:为农民赚钱,或者是赚农民的钱。只有真正建立在合作经济基础上的为农服务体系,才能保障和提升农民的利益,促进全社会的共同富裕。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就是指合作经济组织或合作经济体系。只有从这个角度理解社会化服务,才能称得上言之有物、有的放矢。回避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这个根本,就没有纲举目张的效果,更容易模糊利益的依归。无论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是各种“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脱离了这个根本,都很容易“跑题”“离题”。

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农民组织化(新型合作化),本质上是个内容与载体的关系。越是小农生产,越是需要社会化服务,越是需要在服务上的规模经营。“三位一体”就是小农通向大合作的不二法门。

记者:今年浙江正式实施《关于两山合作社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如何理解它与“三位一体”改革的关系?

陈林:“两山合作社”建设运营是为农服务的重要方面,从一开始侧重于生态资源的价值转化,试图借鉴类似银行“存取”特别是“零存整取”的概念,但毕竟不是“银行”。

其实从国际经验和中国现实来看,只有依靠合作经济特别是信用合作,才能胜任“两山“价值转化的使命。因此我主张,重塑“两山银行”载体,兼容集体产权制度,构建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这也是“两山合作社”的由来。

记者: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两山合作社”也是“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改革的一种载体形式或实践模式?

陈林:可以这么说。要特别提醒的是,“两山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不可能只涉及狭义上生态资源价值转化,而必然包括各种资源资产的整合,以及生产供销信用服务的功能嫁接,如此方能有利于分摊组织成本,提高协同效应。

总而言之,我的学习体会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山”绿色发展理念和“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思想,是内在相通、相辅相成的。在实践中应当统筹推动,从根本上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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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位一体”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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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三位一体”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您如何理解“三位一体”与共同富裕的关系?

陈林: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千年梦想。共同富裕作为一个完整概念,最早见诸于中央文件,恰恰攸关农村合作经济。这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有内在相通的理论逻辑。

记者:如何通过合作经济,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陈林:在具体操作上有两种思路:限强、扶弱,两种手段是有机结合的,而非对立的。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必要的,但要注意,不能过度干预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经营与决策。

在少数的情况下,强行分拆垄断企业,或者限制强强合谋乃至合并,是有必要的,也是国际反垄断的通行惯例。

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在常态下,主要应靠鼓励和扶持弱弱合作与联合,起到制衡强者的作用。合作经济组织,就是这样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我个人认为,前些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讨论,大多集中于再分配、特别是第三次分配,对合作经济的独特功能的关注是不够的。

记者:您此前说过,农民整体在市场上是处于不利地位的。深入推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改革,是否会让农民有更多机会去收获更多成果?

陈林:我认为,这是一件必然的事情。

作为传统农业大国,当下中国农业的短板日益突出,表面上看是因为农业比较收益低,实际上则是真正农业生产主体的价值创造被加工、流通、金融环节所转移,而国家支农惠农的政策被中间利益集团所扭曲。

因此,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是当务之急。在共同富裕目标下,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和坚定措施。

记者:也就是说,合作经济不仅仅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更重要的是让更多的农民分享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成果。

陈林:是的。只有大力发展合作经济,才能保障农民的应有地位和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维护农村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了改变合作经济过于弱小分散的局面,只有“三位一体”这样足够强大的制度安排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农民整体在市场上的不利地位,从而在宏观上进一步促进共同富裕。

浙江作为“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起源地,恰恰因为走在前列,改革进入深水区,也更早触及体制机制上的一些深层矛盾和障碍。但这既是攻坚克难的挑战,也是再创辉煌的机遇。在我看来,这正是此次浙江立法的最大现实针对性,我十分期待未来浙江“三位一体”改革取得新的更深刻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