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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的若干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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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自然资源厅消息,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的若干举措》,通过点状供地助力保障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降低项目开发主体成本、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点状供地是土地报批和供应的一种方式。其特点是: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配套设施等点状布局零星、分散使用;适用的产业范围限定在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上,主要包括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特色产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乡村新型服务业及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等;原则是“用多少、转(征)多少、供多少”,对项目用地实施报批和供应。


《若干举措》共7个部分,从实施要求、规划布局、用地报批、完善供应、优化登记、政策支持、履约监管等方面进行明确。具体如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要求”等6项准入条件和负面清单;点状供地项目位置尚未确定的,可以采取村庄规划“用途留白”;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按照既转又征、只转不征、不转不征等3种类型分类审批管理等。


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点状供地项目采用“占多少、用多少”的供地方式,土地使用更加精准,契合我省正在开展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的目的和初衷。在现行政策框架下,点状供地契合乡村山水田景交错的自然条件,顺应乡村产业用地小、布局散的发展规律,土地开发利用从注重单一经济价值转变为兼顾经济、生态、社会价值,促进多方共赢。


来源:安徽日报


《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的若干举措》政策解读


近日,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的若干举措》。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点状供地政策,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点状供地?


为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可实施点状供地。点状供地项目应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配套设施等点状布局,按照“用多少、转(征)多少、供多少”的原则,对项目用地实施报批和供应。


二、点状供地项目要符合哪些条件?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2.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要求;


3.土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且无争议;


4.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5.涉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哪些项目不能实施点状供地?


1.破坏生态环境的;


2.位于各类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的;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且不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


4.占用I级保护林地、I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及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林地的;


5.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违规占用耕地建造湿地公园的;


6.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


7.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及变相发展房地产的;


8.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能建设的;


9.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禁止的情形。


四、保障点状供地项目规划怎么引领?


1.确定具体位置的点状供地项目,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纳入规划,依法保障用地空间需求;


2.未确定位置的点状供地项目,采取“规划留白”,待确定后,落到规划中,更新规划数据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模从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中扣除。


五、哪些情形按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


六、哪些情形可以不转用不征收?


1.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


2.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地,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


3.在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用地;


4.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矿山生态修复后的土地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


以上用地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经营等权利和义务。


七、用地报批该如何报?


1.村庄建设边界内的点状供地项目,按批次用地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


2.村庄建设边界外的点状供地项目,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具备必要的道路等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属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在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不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作规划调整,不办理预审和选址。


八、如何带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点状供地?


在不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合理设定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地。


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或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


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应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及续期条件。


九、有哪些供地方式?


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建设地块的,则按单个宗地供应;项目区为多个建设地块的,则按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供应。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须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开发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合作举办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我市仅贵池区),可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十、如何进行产权登记?


以宗地为单元确权登记发证,也可按项目实际管理的需要,将同一用途的多宗地合并申请不动产登记。进一步优化登记服务,做到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


十一、点状供地项目能不能分割转让


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应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或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或约定外,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


供地条件中对分割转让及抵押限制有约定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上予以注记。


十二、政策支持有哪些?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上,向农村发展倾斜。各地从“增存挂钩”核定的新增新增建设计划指标中,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点状供地等农村产业发展项目用地需求。


2.金融支持上,围绕点状供地量身定制金融产品。重点聚焦以入股、联营和入市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点状供地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抵押贷款路径,让市场主体敢用、愿用集体建设用地。探索将点状供地项目纳入产业子基金投资目录,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十三、点状供地项目如何加强履约监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或约定开发建设,防止出现闲置低效用地。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和金融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谁提出、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实施全要素、全过程的动态联合监管。


点状供地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项目选址要科学合理,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禁擅自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