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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招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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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情简介

亳州是中药、白酒、道家思想中国三大文化的发祥地,是老子、庄子、曹操、华佗的故乡,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首批优秀旅游城市。2000年5月建市,辖利辛、蒙城、涡阳三县和谯城区,总面积8394平方公里,现有户籍人口664万人,劳动力人口280万人。以亳州为中心,200公里半径内覆盖近1.2亿人口,300公里半径内连接合肥、郑州、南京、济南等4个省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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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招商第一要事不动摇,全力打造园区、融资、环境三大发展平台,加快培育现代中药、现代农业、文化旅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四大主导产业,全市呈现招商引资势头强劲、工业化水平快速提高、城乡面貌明显改善、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的局面。2019年地区生产总值1749亿元,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经济指标保持两位数增长,实现财政收214.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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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位于安徽省西北部,地处华北平原南端,311国道、105国道和307省道、济广高速(济南--广州)、宁洛高速(南京--洛阳)、许亳(许昌--亳州)高速、宿登高速(宿州--登封)、济祁(济宁--祁门)高速、京九铁路、青阜铁路及商合杭高铁纵贯全境。亳州机场正在筹建。亳州市内河流属淮河水系。主要干流河道有涡河、西淝河、茨淮新河、北淝河、芡河等多条河流,建有亳州大寺港、涡阳港、蒙城港、利辛港等港口、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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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是闻名全国的中华药都,建有全国规模最大的中国(亳州)中药材交易市场、全国唯一的国家中药材检测中心,拥有千家药企、十万药商、百万药农,是安徽省首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之一,正着力打造“世界中医药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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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是全国著名的商品粮、商品棉、商品油、商品用材林生产基地,现有耕地754万亩,粮食总产接近96亿斤,约占全省的1/7,粮食加工能力达400万吨,居全省第1位。


    亳州文化灿烂,是全国武术之乡,乡民多习武,特别是回民练武成风。亳州历史上武人辈出,“五禽戏”“晰扬掌”产生于亳州,“六合八法拳”由亳州人所创。亳州的旧时人家闺女出嫁,每件嫁妆都贴有色彩鲜艳、构图新颖的剪纸,亳州一些人家的室内都饰以民间特色的剪纸。二夹弦剧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神医华佗亲创“五禽戏”,以模仿动物动作和神态为主要内容的组合动功,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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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历史名胜众多,有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0余处;其中省以上保护单位22家,占安徽全省的三分之一,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首批优秀旅游城”。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花戏楼、曹操运兵道、曹氏宗族墓群、万佛塔、尉迟寺遗址、南京巷钱庄、古井贡酒酿造遗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二夹弦、五禽戏、老子传说、九酝春酒法。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华祖庵、天静宫、道德中宫、江宁会馆、庄子祠、汤王陵、陈抟庙、薛阁塔、伍奢冢遗址、纪家塔、张乐行故居、捻军会盟旧址、新四军第四师司令部旧址、东岳庙、红城子遗址、明王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帮鼓舞、捻军歌谣。


    亳州英才辈出。春秋战国时代有老子、庄子、柳下惠。秦汉朝时期有张良、华佗、曹腾、曹嵩、曹操。三国时期有曹丕、曹植、曹彰、曹仁、曹节、曹洪、夏侯惇、夏侯渊、许褚、曹真、夏侯玄。隋唐宋元时期有李绅、陈抟、曹霸、李阳冰、孟汉卿。明清时期有薛蕙、薛凤翔、梁巘、姜桂题、马玉昆。



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旅游项目是指:集中成片开发、不分割销售的文化生态旅游景区、休闲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特色村镇(小镇)等。

  (二)在我市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1亿元的旅游项目所享受的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按照《亳州市财政“借转补”资金管理办法》《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旅游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扶持奖励。

  (四)凡在亳州境内投资兴办、符合旅游产业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在亳州市境内的企业享受本奖励政策。

二、扶持政策

(一)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项目中其他用地按照有关用地政策执行。

  上述奖励资金,由项目法人向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经旅游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招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落户载体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分3次拨付: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30%;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将奖励资金总额的60%拨付给投资方指定的工程施工方作为项目建设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10%奖励资金。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的,不再拨付剩余奖励资金,并由项目载体单位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二)投资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按土地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建设内容,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比例等额奖励投资方,用于项目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核定,由项目落户载体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后核准。

  (三)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前2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经营年度起5年内,企业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财政等额奖励。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其他人员,每个项目投资单位不超过10名。

  (四)人防易地建设费,由投资方先期全额缴纳后,受益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涉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予以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