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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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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是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形式,是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造血功能为主攻方向,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为根本动力,以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利用各类资源资产资金,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到2020年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全省基本消除无经营性收入的空壳村,年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的集体经济强村比重达到8%;到2022年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显著增强,全省基本消除年经营性收入低于5万元的薄弱村,年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的集体经济强村比重达到9%。总体上,除一些确不具备发展条件的村以外,有序有效实现全省“两基本、三确保”(基本消除空壳村、薄弱村;确保集体经济收入稳定、自我保障和服务群众能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目标,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使发展集体经济过程成为发挥、检验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过程,成为党组织提升影响、整体加强的过程,成为教育引导村民增强集体意识的过程。


二、强化村级主体。进一步突出村一级在发展集体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断提高村级自主发展能力,加强村党组织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推行村党组织书记、班子成员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党组织提名推荐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负责人,选配合适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发展带头人。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事项,需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依法确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地位,明确其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和作为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灵活、管理有效、运行稳健的集体经济发展新机制,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资产、开发资源、发展经济、服务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建立基于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分配机制,处理好国家、集体和成员个人的利益关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内部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益作为公积金、公益金和村级组织管理费后,集体成员按股权分红。实行经营管理绩效与村干部收入挂钩,以县为单位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方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集体成员大会形成同意决议后实施。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管理与监督分离的制约机制,可依照章程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督小组,由集体成员代表担任。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等制度。积极培养和提升村级财务自我管理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自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审计。


四、拓宽发展渠道。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要素,激发集体成员劳动力活力,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拓展集体经济发展途径。要做好区域性主导产业规划和开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水面等资源,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依托农业产业、自然风光、民俗风情、农耕文化等,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在当地工业集中区、人口集聚区、城镇街道等,购置或建设厂房、商铺门面、仓储设施等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组建农民合作社、劳务队等服务实体,为农业经营主体、本地居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采取“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商经济。


五、加强扶持引导。坚持重点扶持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推动财力下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引导作用。采取分级扶持方式,省级开展“千村示范”行动,从现在起用五年左右时间,前两年每年选择1000个村进行扶持,之后根据经济发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再增加扶持村数,到2022年至少扶持5000个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同时,各地要比照省里做法,围绕既定目标任务,研究确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不断加大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统筹推进力度,自主选择一批村进行扶持,辐射带动村级集体经济整体发展壮大,确保实现全省总体目标。


六、突出项目带动。各级政府投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绿化造林、生态保护、乡村基础设施等项目,要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共同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已经建成的小型灌溉、垃圾处理、文化娱乐等公益性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交由村集体持有和管护,由村集体采取多种形式依法经营。对村企合作开发、投资兴建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安排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地土地出让收入,投向农村的部分优先向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倾斜。支持多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组建经济联合体,抱团发展集体经济项目。


七、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财政每年应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并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同时,各地要统筹用好现有各项涉农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可采取资金整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各级涉农部门到村的农业生产发展类专项资金,除补贴类、救济类、应急类及专业技术要求较强的外,全部下划交由村集体或村集体领办、创办、参股的合作社组织实施。


八、落实用地政策。优先安排集体经济空壳村、薄弱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鼓励村集体和农户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耕地,归村集体所有;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用于村集体非农生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


九、加强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给予贷款规模倾斜,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成本,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鼓励涉农银行机构为有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推广以林权、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以及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为标的的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逐步推进制种保险、农业设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农机保险等试点,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十、实行税费优惠。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经营性项目,依法依规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涉及的契税,免征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涉及的契税、印花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不征收契税。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免收各种证照类、管理类、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其建设集中居住点、民工公寓等,适当减免水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


十一、推动人才兴村。实施“乡村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百千万工程”,未来五年每年省市县三级分别重点培育100名、1000名、10000名左右乡村企业家人才。鼓励各级各类优秀人才、城市工商企业经营者、外出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支持或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从省内涉农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特派员1000名,采取多种形式,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无偿技术和信息支持。每年安排1-2期省级村级集体经济创新创业人才研讨班,专门培训300名左右农业专业技术人才。


十二、落实工作责任。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统筹推进,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市县主导推动、乡村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主持研究、部署推动、调研指导。各级组织、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合力推进,加强对村级组织建设、资金管理、招商引资、人才培训、政策宣传等方面的指导,积极提供相关服务。农业农村部门要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规划指导、产业发展、土地流转、技术推广、产销对接等服务支撑。市指导县压实责任,加强规划、政策、项目、资金等要素统筹,探索建立政策链、资金池、项目库,形成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综合体系。乡镇和村要落实直接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土地流转协调、村民组织动员、引资合作服务等工作,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创造条件。


十三、分类推进实施。各地要考虑发展阶段和条件,采取“一村一策”等方式,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对基础条件较好的村,着重完善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持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对有一定集体资产资源条件、但缺少经营性资金的村,着重给予引导性支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指导,提升自主发展能力。对空壳村、薄弱村,着重给予资产性扶持,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资产量化一定比例作为村集体资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与当地区域经济更好融合发展。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村,要结合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十四、合力帮扶指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包村、部门帮村、乡镇抓村、富村带穷村等制度,形成帮扶指导合力。完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包村联系制度,县乡党政负责同志至少要确定1个村作为联系点,加强帮扶指导。选派帮扶干部要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帮助村集体树立经营理念,创办经济实体,拓宽增收渠道。深化村企结对、村银结对,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为帮扶重点,从资金、项目、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创新帮扶方式,采取部门牵头、财政支持、企业援助、共同扶持等办法,合力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认真总结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好做法、好模式、好经验,选树一批先进典型,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五、做好风险防范。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稳步有序推进,不一哄而上、不搞齐步走、不下硬指标,防止乱铺摊子,防范新增村级债务;要坚守底线,不改变村级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要严防腐败,防止贪污、挪用、截留和虚报项目套取扶持资金,防止把“股权量化”变相为“新的集资摊派”,防止集体经济活动被少数人控制、滋生腐败。尊重农民意愿,不搞行政命令,杜绝基层政府或乡村干部自作主张、大包大揽、包办代替等行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村集体大胆探索、积极尝试。


十六、注重激励考核。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开展扶志教育,最大限度地调动县乡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帮助村集体摆脱“等靠要”思想,激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内生动力。实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绩效与扶持政策资金挂钩制度,对重视程度高、发展效果好的县,省级在政策扶持和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对工作成效显著、集体经济增收突出的村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把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情况,纳入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措施不力、扶持壮大集体经济任务未完成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岗位。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纳入村干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严肃问责,对不胜任的村干部予以调整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