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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提出的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提案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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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各提案的答复精准涵盖了部门乃至中央对三农的当前指导方略,小编汇总摘要了农业农村部9月份至今公开的回复函中有关合作社的内容,供朋友们分享学习——




9月5日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815号提案答复的函


  目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超过300万家。




9月5日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863号(农业水利类81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在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


  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




9月5日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266号(农业水利类22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4年开始,联合财政部重点面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返乡涉农创业者,以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能为目标,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培训,促进农民创业兴业。




9月6月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522号(农业水利类297号)提案答复的函


  积极引导涉农电商企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社会主体参与,建立完善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




9月6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92号建议的答复


  支持各地探索发展公司化合作社,培育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丰富融合主体。




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849号建议的答复


  推动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聚集产业要素,带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广大农户一块抱团发展。




2019年09月09日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


  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




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 5272号建议的答复


  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24号建议的答复


  支持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




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27号建议的答复


  产业发展和实体运营要重点依靠龙头企业、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作社




9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41号建议答复摘要


  积极推动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农业相关企业和大型合作社等,支持包括六安市在内的革命老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9月11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88号建议的答复


  加强高素质农民培养工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承担培训任务




9月12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185号建议的答复


  凝聚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多种资源,合力推动农民教育培训。




9月12日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451号(农业水利类288号)提案答复的函


  根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创新发展,不断丰富合作内容和合作方式。


  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深化“三位一体”改革,强化“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发挥农民合作社在“三位一体”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9月12日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94号(农业水利类046号)提案答复的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




9月12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39号建议的答复


  着力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9月12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28号建议的答复


  支持建立以农机服务合作社为主要形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秸秆还田、深松深翻、有机肥生产使用等服务。




9月12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663号建议的答复


  建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院校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多元培育机制,变“政府培训”为“多元竞争”。




9月12日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99号(农业水利类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扶持,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




9月12日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18号(农业水利类318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不断提升。到2018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17.3万家,成立联合社1万多家,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




9月12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06号建议的答复


  支持建立以农机服务合作社为主要形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9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521号建议答复摘要


  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9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160号建议答复摘要


  指导各地支持合作社为小农户提供土地托管、代耕代收、联耕联种等服务,帮助小农户实现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9月12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95号建议的答复


  引导小农户积极参与合作社,逐步构建和完善土地入股、股份合作、订单带动、盈余返还等利益联结机制,使小农户可以分享到更为合理的收益。




9月17日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34号(农业水利类172号)提案答复的函


  支持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流转+托管”等方式,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性服务。




2019年09月17日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34号(农业水利类172号)提案答复的函


  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作用,通过组织和经营模式创新,组织小农户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支持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流转+托管”等方式,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