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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 - 社会定位浏览数:17次
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四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这一定位并不十分合适,第一、企业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而资金互助社的作为弱势金融组织,盈利并不是其经营的主要目标;第二、一般的企业法人客户一般都是开放性的,资金互助社客户群体局限于社员内部;第三、企业法人仅对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的责任,而资金互助社本身资金实力有限,所能承担的责任很小,这就制约了资金互助社向外融资的能力;第四、作为企业法人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要承担一定的税收负担,这对本身盈利能力就十分有限的资金互助社来说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