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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 - 作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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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弥补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网点覆盖率低,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改进和加强了农村金融服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起到了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互补市场作用,建立多层次资金融通体制,满足农户多层次融资需求。

   2、、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农村信用社向商业化加速改革,农村合作金融出现真空(过去也不过是有其名无其实),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支撑,将建立起适应合作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体制。

   3、、有利于建立农村商业银行资金回流农村机制。如前所述,商业银行面对的是分散的农户,并且受交易额小、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抵押品等因素制约加大了经营的成本和风险。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建立在农村的熟人社区内,能有效利用信息对称降低经营成本风险。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以同业拆借的形式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将交易成本和识别风险转移给农户内部市场,这样就实现了商业银行面向农村市场规模经营问题,实现商业银行经营利润,保持可持续发展。

   4、、有利于优化银行体系结构,降低系统性风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垄断了国内银行业的大多数金融资源和业务。并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与供给具有很强的同质性,系统性风险极易爆发。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适当发展将会有利于改善银行体系结构,有助于在完善银行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分散系统性风险。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分流过度集中于大、中型银行机构的社会资金,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区资金市场,可以较好地分散来自经济与金融层面的冲击,进而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

   5、、可以有效地遏制民间非法金融的蔓延和发展。据当地人民银行监测,2006年农村民间借贷年率最高达到30%,远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民间融资之所以有较大盈利空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村资金融通不畅,很大一部分农民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培育和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一方面可将民间融资纳入国家正规的金融渠道之内,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一个比较现实的通道,提高民间的规范化、组织化和机构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高利率的农村民间借贷失去需求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