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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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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医药国际发〔201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组织、引导和规范,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快速发展,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知.pdf
文件类型:.pdf27274f2b8ca492c9c7bcb56fba60848e.pdf (1.52 M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