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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和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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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高度重视合作社问题。1844年英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经济组织---罗虚戴尔消费合作社,为此,马克思对西欧各地出现的合作社进行了认真分析,集中研究了生产合作社并在此基础上批判地吸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合作经济思想。马克思的合作经济思想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起点,以消灭资本主义、建设共产主义为目标,具有鲜明的政治价值取向,认为对合作运动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认真研究总结马克思的合作经济思想,对于发展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继承了以傅立叶、欧文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关于合作社是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社会工具的思想,又吸收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社运动实践中合理部分,提出了合作社是为实现共产主义目标服务的劳动组织,其外延从工业领域的工人合作社逐步拓展到了农业合作社。


(一)合作社的发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


马克思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原理,提出合作社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社会化大生产为前提,“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出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但同时,马克思也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合作生产虽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不可能摆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影响,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合作社即小农协作社,虽能起非常进步的资产阶级的作用,但只能削弱这个趋势,而不能消灭这个趋势;同时,不应当忘记,这种合作社对富裕农民的好处很多,对贫苦群众的好处则很少,几乎没有,而且协作社本身也会成为雇佣劳动的剥削者。”


马克思提出,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制在先,而合作社的共同生产与占有在后,应将产生于资本主义中的生产合作社作为向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恩格斯更加鲜明地提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我们应该支持合作生产的发展;在未来新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中,必须首先实行土地公有制,由合作社进行具体的土地经营;在向未来新社会的第二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合作生产具有重要的过渡性。“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在农业领域“正像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营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否则土地就会按照资本主义方式去经营”。因此,合作社的发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的一个本质特征。


(二)发展合作社应坚持无产阶级领导


马克思认为,合作社一定要由无产阶级来领导,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普及的前提是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在资本主义大环境下,“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仍然限于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就始终既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照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的贫困的重担。”并且,资本主义政府只会破坏国有土地上建立合作社的想法,政府实行这类措施仅仅是为了断送它们,“任何一个容克的或资产阶级的政府都不会实行的”,合作社在资本主义环境下就如同汪洋大海中的一片孤岛,很难形成气候。马克思提出,“要解放劳动群众,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因而也必须依靠全国的财力。但是土地巨头和资本巨头总是要利用他们的政治特权来维护和永久保持他们的经济垄断的”,所以,“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变革,社会制度基础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本人的手中才能实现。”因此,只有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才能发展出最为合理的合作社。


没有工人阶级夺取政权的政治革命,合作社就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推广,从而不可能实现整个社会制度的变革,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与资本主义改良家合作制思想的分水岭。后者认为,革命只会产生仇恨和报复,他们转而求助于宣传和典型示范从而使资本主义失去自己的基础而趋于灭亡。


(三)合作社是无产阶级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桥梁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才能夺取政权,而合作制度是推翻资本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实现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的有效组织形式。社会主义是合作运动的最终目标,合作社仅是为了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或准备阶段。


马克思在《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中写道,“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这个运动的重大功绩在于,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合作工厂是无产阶级“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指出,如果合作社“去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恩格斯也提出,将合作社组成一个大的联社“这种组织工作归根到底必然要导致共产主义”,在给奥·倍倍尔的一封信中(1886)特别指出“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合作社不仅是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桥梁,还能够加速社会主义进程。马克思、恩格斯在革命早期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逐步完成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但在找到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后,他们的观点在细节上有了变化,认为“可以很快地实现公有化”。


可以认为,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以解放全人类、建设共产主义社会为使命,在他们合作经济思想框架下的合作社的生产方式是最合乎人性的,也是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


(四)合作社坚持农民为主体,自愿互利和按劳分配等原则


马克思在总结法国革命和巴黎公社崩溃等革命经验教训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个由无产阶级和农民联盟进行革命的战略计划,提出通过“农民战争来支持无产阶级革命”。在社会主义运动中,只有在经济上通过合作制,把农民吸引到社会主义运动中来,才能使其成为无产阶级的同盟者。把农民组织起来必须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恩格斯认为,小农是无产阶级的同盟军,对小农土地的剥夺,就等于把同盟军赶到敌人的阵营去。他还指出:“当我们掌握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或“以自己的干预”来促使本来必然灭亡的小农土地所有制加速灭亡,因为违反小农的意志,任何持久的变革都是不可能的;“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充分显示其优越性,“使农民明白地看到,这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这是他们唯一得救的途径”,从而自愿地实行合作生产,联合劳动。


对于合作社的分配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反对合作社在其发展的特定阶段,可以有限制地保留一定的股息分红,但他们认为,“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只应当是临时性的措施,为了避免使合作社蜕化为通常的资产阶级的股份公司,每个企业的工人,不管他们是不是股东,都应当从收入中得到同样的份额”。恩格斯还肯定了丹麦社会党人在实行合作社生产和占有的合作社内所实行的收入分配办法,即“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


二、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在中国的发展与应用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那天起,就重视运用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指导中国革命的实践和发展,并且积极开展合作运动,形成了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合作经济思想和新时代习近平合作经济思想,极大地丰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实践也证明,发展着的、不断中国化的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毛泽东合作经济思想与实践探索


毛泽东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并将这一思想用于实践。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期间,为了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毛泽东提出要通过组织各种合作社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明确农民办合作社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福祉,并提出“坚决执行民办政策,政府不干涉”等发展合作社相关原则。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还将当时解放区的合作社分为互助组、综合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以及手工业合作社四种形式。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毛泽东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着手促进农村合作社发展,提出了农业生产互助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再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等不同发展阶段;他还特别强调建立农业合作社的目的是发展生产力,为向社会主义转变提供必要的条件。为了发展农业合作社,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了农业合作化应当同时开展变革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革命和改变农业落后的技术革命,并且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既要发挥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又要保护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


在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的指引下,党中央提出要坚持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逐步过渡的原则,准备用15年或更多一点的时间来实现农业合作化。但在1955年夏季以后,受“左”的思想影响,农业合作化的步骤突然加快,在全国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1956年冬,全国已有96.3%的农民成了合作社的社员,其中高级社社员占87.8%。由于机械搬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个别结论和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做法,偏离了中国的实践,在政府强大外力作用下,产生了虚假的社员自愿,否定社员的主体地位,脱离了合作经济互助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最终退回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二)邓小平对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的新探索


改革开放前,我国面临着农产品供给严重短缺、农村经济缓慢发展和停滞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一现状,邓小平指出,现阶段最迫切的就是采取那种能够立刻提高农民经济生产力的办法。在邓小平看来,农村改革最主要的是变革不合理的生产关系和组织形式,使生产关系和组织形式同生产力相适应。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不能用一种不变的模式,而是“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正是由于邓小平的热情支持与充分肯定,广大农民创造出的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经营方式,成为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如何推进农业的组织化,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农业“两个飞跃”思想,第二个飞跃指的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重建农业合作的一个重要步骤。在邓小平关于我国农业发展“两个飞跃”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农村所有制结构初步实现了从单一公有制向多元化所有制结构的转变,各种新型专业合作社开始涌现,并且成为了农村统一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


(三)习近平新时代合作经济思想


习近平结合中国国情,对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进一步继承和创新。习近平高度重视我国合作经济发展,将其作为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早在2001年其博士论文《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中提出,包括合作社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经济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的一个重要层次”,“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在2016年黑龙江调研时,习近平强调,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在诸多关于合作社的论述中,习近平把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部分,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强调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16年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习近平强调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在关于如何发展合作社这一问题上,习近平丰富和完善了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创造性地提出打造“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在浙江工作期间他就强调要发展农民的横向与纵向联合,并提出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合作体系。供销合作社是中国特色合作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就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要始终奔着为农服务去,始终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在小岗村农村综合改革座谈会上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六项重点任务之一。


因此,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人合作经济思想一以贯之的主要理论来源,指导着中国在实践中不断形成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理论。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历史,以铁一般的事实证明,只有坚持和创新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才能不断丰富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的宝库,才能推动中国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三、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的现实价值


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迅猛发展和实力显著增强,更应坚持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指导推动我国合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不断创新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进而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强的生命力。


(一)注重把农民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载体


在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中,合作社是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有效途径。建国初期,我们曾经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完成了中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农村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但由政府强行推动建立的大联合、大合作,不符合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失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农村耕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快速推进,在土地流转和入股为基础建立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已经成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因此,要把农户在自愿联合与合作基础上建立的合作社作为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在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过程中,鼓励扶持合作社的发展,使其成为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


(二)注重以合作社的方式引导小农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马克思认为,“小农生产方式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是过时的生产方式,必然会被资本主义大机器压得粉碎”,而改造小农经济的有效举措只能是采取合作社的形式。我国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差异大,耕地经营规模在30亩以下的小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6.1%,把数量庞大的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坚持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指导,解决小农经济面临的问题,就应该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把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由农业工人的合作社共同耕种”,走合作化的道路,引导高度分散、力量弱小的小农顺利融入现代市场,避免小农沦为普通的农业工人。近此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合作社引导小农生产,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一些地方还探索出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的经验。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199.9万家,是2007年底的76倍,实有入社的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


(三)注重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让农民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利益


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认为,真正的合作社主体应该是广大的劳动人民,在推进农民合作化的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农民的利益。随着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迅猛发展,出现了“假合作社”、“空壳社”、“大农吃小农”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在推动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农民的利益,比如政府将合作社数量纳入考核指标而强制农民加入合作社,合作社的分配机制过多强调资本收益,等等。而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政府应发挥好扶持、指导、服务的功能,通过教育、示范和为其提供服务而非强迫命令的方式引导农民加入合作社。建国初期的合作化运动就是政府通过政治运动的方式强迫农民加入合作社,这种做法已被证明是行不通的。另一方面,合作社要尊重农民成员的主体地位,不断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赋予农民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真正做到“民管、民办、民受益”。


马克思的合作经济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应用于合作社运动实践的理论成果。虽然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产生于一百多年前,但它仍然对当前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新时代背景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我国发展实践,借鉴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精髓,揭示合作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新规律,总结提炼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理论成果,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新境界。


(作者: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 党委书记 黄道新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 副研究员 博士 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