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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合作社运营模式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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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生产是典型的依靠家庭劳动力为基础的家庭经营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进行家庭经营的农业生产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构建农业合作社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历史必然和时代选择。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与农业竞争国际化的宏观环境中,中国的农业合作社开始萌芽与建立。中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农业合作社的经验,不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合作社的运营模式。

1 国外农业合作社运营模式的比较

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运营模式具有很强的借鉴性。特别是美国、日本和法国农业合作社在组织职能、组织结构、政府的支持、融资渠道与利润分配方面对中国均具有启示意义(表1)。

1.1 组织职能

各个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在组织职能的设计上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在市场竞争力与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例如,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几乎都是发挥其服务职能的,主要是为农民提供生产过程中的信贷、赊销和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体制中,市场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具体地说,其主要职能有:一是农业合作社主要在农产品或者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与销售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农产品更多的是通过合作社进行销售。二是农业合作社为农场主提供1/3的农业投入品。三是美国的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更多的是利益关系的农场主之间的合作,即便是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合作社组织,其主要功能是协调与游说,并不能进行直接经营。美国的农业合作社的关系比较平等,更加体现其服务职能,政府更加重视对农业合作社的培训与教育,而不是管制与指导。

日本的农业合作社的职能与美国有很大的不同,其职能更加广泛,其活动范围包括了农民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社会组织的色彩比较浓厚。日本的农业合作社的主要职能有:销售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和大米等;生产与生活资料的采购,如为了降低流通成本,农业合作社与生产厂家订货,集中采购农用生产资料;日本的农业合作社还负责对农民进行生产性的指导,主要包括生产计划的制订、生产技术的咨询与农产品结构的调整等。

法国农业合作社按照职能来划分,分为运输销售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农业金融合作社等,主要负责农产品的运输与销售、生产资料的采购、生产技术的咨询、培训与服务,农业资金的融通等。法国农业合作社涉及的业务种类繁多,包括了乳制品、种植业以及畜牧业等各个行业。

1.2 组织结构

除了美国、日本和法国等国家在组织职能的设计上各不相同,这些国家的组织结构的设计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包括基层农协、县级联合会与全国联合总会3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由农民作为会员组成的基层农业协会,第二部分是由基层农业协会组成的县级联合会,第三部分是由县级联合会作为会员组成的全国农业联合总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协同合作,各自承担各自的职能,共同完成一项任务,如农民开展的生产资料的采购,就需要通过基层农业协会传递到县联合会,再由县联合会传递到全国联合总会,全国联合协会统一采购后,再由基层农业协会下发到每一个农户手中。与其他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不同,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并不是农民占主体的经济组织,而是属于农户的政治经济社会组织,具备一定的社会组织色彩。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与日本不同,虽然也包括一些全国性合作社组织,但是并不存在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主要分为地方性与区域性合作社,划分的标准也仅仅是按照服务范围的不同,另外,号称全国的合作社组织也并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的职能是进行各方利益的协调。一般来说,欧美国家的农业合作社除了设有负责日常运营的董事会外,还设有负责监督董事会的监事会,进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权,对出资额较多的成员赋予额外的特殊权力。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按照组建方式来划分的话,包括基层合作社与联合社。通常来讲,基层合作社由农业生产者直接组建,联合社是基层合作社的联合,旨在解决基层合作社不能解决的事务。无论是哪个层级的合作社,都实施“一人一票”的决策原则。

1.3 政府的支持

通过对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研究发现,任何国家农业合作社均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主要依靠税收政策、财政政策与制定法律来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与日本、法国的不同,属于独立的社会组织,政府不参与农业社的管理中来,也就是说,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属于民营的社会组织,即使是农业合作社管理局也是行使其研究与合作性的服务职能,主要包括为农民提供农产品的市场信息、开展农业技术的培训与教育、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目的是发展绿色农业。美国政府也仅仅是对农业合作社发挥其协调与保障性的服务,如减免税收、信贷优惠以及技术培训等。

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政府在其中发挥着管理与协调的作用,政府对农户开展农业技术方面的培训,不断发展现代化的农业。从日本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看,其技术推广活动已经与私营部门的主体开展了合作,通过农业联盟等形式来推广农业技术。同时,政府也会给农业合作社以资金与政策支持。日本农业合作社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通常会借助政府的力量来保障农民的权益,对农民具有很强的凝聚力。政府与农业合作社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实际上,农业合作社分担了政府的大部分农业职能,发挥了准政府的职能。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承担了农民、政府与市场之间中介的作用,但是并不发挥其组织与协调的职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方向。但是近年来,政府逐渐加强了对合作者的行政干预,不断引导农业合作社发展的道路向规范化与制度化方向发展。随着近年的发展,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了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博弈、表达政府意愿、实施政府决策的有效载体。法国政府也不断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支持与法律援助等方式对农业合作社进行监督与管理,不断通过财政干预与政策扶持引导其发展。如1884年,法国政府颁布了《职业组合法》,引导农民组成“农业职业组合”进行农产品的销售、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与融通资金等,实际上就是农业合作社的雏形。1920年,法国政府出台《互助信用和农业信用合作社法》,该法案规定了信用合作社是“农业职业组合”的附属机构及其相关的职能;1960年,法国政府出台《农业指导法》,对大农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与低息贷款等,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建立;1962年,法国政府颁布《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对农业共同经营联合体以财政补贴与低息贷款;1972年,法国政府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农业合作社进行商业活动,进一步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发展。

1.4 融资渠道与利润分配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3种:政府出资、会员出资与社会融资。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并不是仅仅依靠其中一种,而是以其中一种为主的多种融资方式相结合。日本的农业合作社最初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尽管后来政府降低了对农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但是此时的农业合作社已经具备了足够的实力来独立经营,同时由于农业合作社行使着政府的部分职能,在政府与农民之间起到了一定的“桥梁”作用,农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获得大量的融资资金。因此,政府的财政资金与银行的信贷资金成为了农业合作社的主要资金来源。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援助与补贴,农业合作社建立之初获得了政府大量的援助与补贴。如农业合作社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最高会得到政府1/5的财政补贴。除了财政扶持外,法国政府会为农业合作社提供税收优惠,如社员与合作社开展商业往来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另外,法国政府会要求农业信贷机构为农业合作社提供大额的低息农业贷款,同时建立农村信贷机构来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法国政府对给农业合作社发放贷款的信贷机构以普通利率与优惠利率之间的差额补贴。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运营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与银行,政府给予其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如延期纳税、减免税收等。另外,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可以向政府和银行申请贷款,农业合作社申请的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商业性贷款利率。

在利润分配方面,日本与美国有很大的相似之处。日本农业合作社主要采取股金分红的方式。美国法律允许农业合作社采取股份制经营的模式,但是股利分配不得超过8%,否则不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同时农业合作社的年终盈余按照一定的比例返回给社员,实际上这是一种与会员制联系在一起的利益分配机制。法国的农业合作社的流动资金一部分来自其成员,成员也可以从合作社获得一部分的货款,合作社会按照货款的收入扣除成本与盈余返还给成员。

2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近年,构建先进的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了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理念。虽然各国的农业合作社在组织结构与职能、政府的支持与融资渠道等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发展农业合作社比较成功的国家依然存在很多共同的特征,通过借鉴国外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是促进中国新型的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必需途径。中国要充分借鉴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先进经验,不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合作社的运营模式。

2.1 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作用

通过比较研究政府在各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来看,日本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最大,但是也造成了很多不良后果,如农民及合作社对政府有很强的依赖性,最终削弱了日本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欧洲国家的政府对农业合作社是适度支持,通过非行政手段来提高农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最终使该国的农业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因此,中国要汲取这些国家的经验教训,对农业合作社以法律和政策加以规范和引导,转变政府职能,在农业合作社运营的具体事务中学会放手,不断完善农业合作社的独立自主的运营模式。实际上,从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来看,无论是否与政府存在隶属关系,政府都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日本、法国农业合作社均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政府出台了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一方面,农业合作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农业合作社也大力贯彻政府的方针,发挥着准政府的职能。从中国的国情看,中国政府在满足农业合作社独立运营的基础上加强自身的监管与服务等职能方面表现欠缺,特别是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经营设施的建设、对农业合作社的运营减免税收等方面和发达国家具有很大的差距。另外,中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监管力度不够,并没有对农业合作社进行登记和检查监督等,进一步保障农业合作社的良好运营。因此,中国政府要不断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监管与监督,通过多种措施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监管。

2.2 发展创新型的农业合作社

从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均注重对农业合作社的创新与改革。从国外经验可以看出,任何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特点都要符合时代的特征,满足环境的需要,构建多元化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是满足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几十年里,农业与农业的发展呈现了不平衡状态,农村与城市的发展水平表现出了很强的差异化特征,这种差异化特征体现为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并存、分散化的生产方式与专业化生产方式共存、手工生产与机械化作业并存、现代高科技种植与传统的农耕并存、企业化规模经验与家庭承包并存。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实际上,中国的农业合作社不必追求一致化的发展。当前,中国的农业发展融合了发达国家不同时期的农业发展特征,中国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也体现了国外合作社在不同时期的特征。中国要充分借鉴国外农业合作社先进的运营模式,并结合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特点来发展新型的农业合作社,只要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促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的,都应该予以支持。

2.3 进一步加强农业合作社的股份制改革

在融资渠道上,中国的农业合作社主要采取的是农民出资、政府财政支持、社会融资以及农业贷款的4种形式。对于农民出资的形式来看,很多农民的资金积累并不充裕,出资能力有限;对于政府财政支持的方式来看,目前政府的财政支出有限,财政部用于农业合作社的专项款有限,在全国范围内的分摊额就更加有限,很多地方政府拿不出充足的资金来扶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于社会融资的方式来看,当前中国的农业合作社方面的社会融资主要指来自社会的捐款和投资,由于中国农业合作社受到某些制度与环境因素等方面的限制,很多社会资金并不能通畅地入股农业合作社,同时社会资金的投资回报率很低,很难吸引较大投资;对于贷款融资方面,中国农业合作社缺乏合理的抵押物与质押物,很多担保方面的问题难以解决,很难从银行获得充足资金。可见,以上4种融资方式并不可行。因此,发展股份制的农业合作社是一种必然。中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股份制合作社的特点及存在的风险,正确认识股份制合作社的改革方向。实际上,纵观美国、日本和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各国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与日新月异的外部环境,纷纷选择股份制合作的方式,特别是随着合作社的运营范围的产业一体化发展与逐渐向产业链的上端蔓延,农业合作社对资金、人才与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发展股份制农业合作社是历史的必然。当前,中国发展股份制农业合作社具有很大的潜力和生命力,应要清醒认识、认真对待并积极引导,促进股份制农业合作社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2.4 发展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从中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历程来看,构建广泛主体参与的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必然趋势。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多种社会力量参与的集多种形式为一体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从日本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看,其技术推广活动已经与私营部门的主体开展了合作,通过农业联盟等形式来推广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体系的必要保障是充沛的资金来源,实际上,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持与信贷机构的支持,也离不开专业化的人才队伍,特别是高素质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只有从人才、资金和制度等方面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中国经济发展规律的农业合作社。



作者简介:胡红斌(1978—),女,云南芒市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资源经济、区域经济等;戴波(1964—),女,云南昆明人,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