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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三位一体”开创新型合作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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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 嘉宾简介:陈林,1975年出生,长期从事政策和理论研究,曾任浙江省瑞安市副市长,现为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农村发展研究组执行组长。 ...

陈林

嘉宾简介:陈林,1975年出生,长期从事政策和理论研究,曾任浙江省瑞安市副市长,现为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农村发展研究组执行组长。

两个多月以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相继召开,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号角已经吹响。其中,如何合作与联合是众多新型经营主体都很关心的话题。本期对话,我们邀请曾任浙江省瑞安市副市长、并在第一线实施“三位一体”综合试点的陈林研究员,一起研究和解读农业合作以及相关话题。

从“双层经营”到“立体式复合型体系”:落实“统分结合”需要枢纽组织

主持人: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对话》。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年前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请您谈谈如何理解这些要求?

嘉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央长期的既定方针,并且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习近平同志早就指出:“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决不能动摇”。现在明确把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相互分离,更是一个重要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创新,非常富有政治智慧。

2013年3月,在全国“两会”的座谈中,习近平同志回顾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农村先由分到合、再由合到分过程,指出:当时中央文件提出要建立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但实践的结果是,“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新世纪10多年来,像沿海地区以及农业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在这方面都做了积极的探索,也有了一定的经验。农村合作社就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

上个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立体式复合型”经营体系,是对于“双层经营”的丰富和充实,是一个更形象生动的表述,并突出了合作与联合的“纽带”地位。农户家庭经营不能是一盘散沙,合作与联合的纽带就不能是一团乱麻,而需要形成合作网络并产生自己的中枢纽带,即枢纽。枢纽组织,也是社会管理和创新的重要方向,最近几年北京、广东、上海等省市都有积极的探索,不仅原有的工会、青年团、妇联、科协等被称为“桥梁和纽带”的人民团体激发了活力,一些新的枢纽型社会组织也在大力培育之中。

至于“统分结合”,当前的难点和重点仍然在于“统”。要继续完善和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主要是以适当方式强化和落实“统”的一面。而“统”的载体和途径,只能是合作制。合作制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构造,需要突破和创新。

所谓“立体式复合型”经营体系,“立体”意味着全覆盖多层次,“复合”意味着合作的综合与联合;至于“社会化服务”,更不外乎金融、流通、科技等为农服务的内容——这些都是“三位一体”合作组织的本来意涵。或者说,立体式复合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构造,合作与联合的枢纽组织,正是“三位一体”。

从“两个飞跃”到“三位一体”:全面理解集体经济和规模经营的科学内涵

主持人:我注意到从浙江发端的“三位一体”新型合作化探索,其鲜明理念和成功经验,多年前已经在全国许多地方积极实践和推广。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广泛响应,一定有其客观的历史背景、必然趋势和科学内涵吧?

嘉宾:正是这样。邓小平同志1990年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

现在需要深刻理解邓小平原话中“规模经营”和“集体经济”的科学内涵。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经营,这就揭示了合作经济与规模经营的内在联系。农业的规模经营未必要以土地的大量集中为必然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增收不仅取决于产量上的增加,更取决于价格条件及其背后所隐含的市场力量对比。这就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社会化服务,也需要通过规模化降低和分摊成本、扩大覆盖面。

至于发展“集体经济”,更不是重新回到“一大二公”。在我国,“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长期混用的。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述来看,合作制、合作经济本来是更早使用、广为接受的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制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并不属于所有制范畴。邓小平原话所指,在今天应是新型合作经济。

1992年7月,邓小平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稿后,进一步重申了“两个飞跃”的科学论断:“这是一个大思想。这个思想一直没有阐发。”这个历史重任,跨越时空,落到了新一代领导人肩上。

事实上,2006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刚刚部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就在当年1月8日的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宏伟构想,并在当年12月19日的全省现场会上进一步表述为:“三位一体”是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也是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又是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至此,“三位一体”的合作制理论已经基本确立,并在实践中日益发挥着巨大的指导作用。

“三位一体”构想并非一时偶得:习近平的理论创造和三农情怀

主持人: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全面分析了三农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高屋建瓴、深刻精辟阐述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具有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同时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深厚深遂的三农战略思想。您学习和实践过“三位一体”构想,对此有怎样的体会?

嘉宾:10年前我在清华做博士后,借近水楼台之便,就认真学习和研究过习近平同志的博士论文和其他著述,进而对他的成长经历发生兴趣。我发现,他的三农思想特别是“三位一体”构想,并非一时偶得,而是磨砺已久。

多年前出版的《知青老照片》曾收录有习近平的回忆文章“我是黄土地的儿子”。2012年2月,习近平访美期间出席中美农业高层研讨会,在致辞中深情回顾,“我曾在中国西部地区当过7年农民,还当过一村之长,我在中国河北、福建、浙江和上海等省市任职时也都领导或分管过农业工作,对农业、农村、农民很有感情”。

针对一些人片面强调农村市场化,忽视了农民组织化,另外一些人则片面强调农民组织化,怀疑甚至抵制农村市场化,习近平同志旗帜鲜明地提出:“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

习近平提出:“必须使分散的农民联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力”。“要发展农民的横向与纵向联合……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销售职能,加强产后服务,把生产职能与流通职能融为一体……发展跨乡、县的地区联合,组建大规模的中心合作社……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让我们注意上述关键词:农民联合,有机整体,横向与纵向,生产与流通,融为一体,跨乡、县,大规模,多层次,全方位——这里已经饱含了“三位一体”合作组织和“立体式复合型”经营体系的所有重要的思想元素,闪耀着理论创造的光芒,也体现了情系三农的胸怀。

“三位一体”的结构设计和实施路径

主持人:“三位一体”有哪些国际经验的借鉴和中国特色?在结构设计和实施路径上有什么考虑?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什么重要经验?

嘉宾:世界主要国家,但凡成功的农业与农村经济,基本是以合作制为主导的,并发展为北美和东亚两大典型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在指导思想上较多受到北美模式的影响。但中国地少人多的现实条件,决定了农户规模普遍偏小,农民本身的专业化程度就很低,在此基础上,片面强调北美式的所谓专业合作,是难成气候的。另一方面,要想照抄照搬东亚模式,更是无从着手。

正是在博采众长、深思熟虑的基础上,“三位一体”的构想应运而生。这一构想结合中国实际,对上述北美模式与东亚模式进行了取长补短,对农会制度与合作社制度进行优势互补,又对计划经济时期就已形成的供销社、信用社进行了改造利用。这是一种制度意义上、植根中国本土的自主创新,同时也是各级各类合作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殊途同归。

经过试点县市的实践验证,在“三位一体”合作组织的基本构架下,辖区农民和各级各类合作社普遍进入农村合作协会(农协),原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规范、充实和提升,同时推动基层供销社开放改组融入合作协会,从根本上实现供销社回归三农与合作制;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的原有社员(小额股东)也进入合作协会,并通过合作协会托管持股合作银行,形成产权纽带;合作银行又依托合作协会、合作社发展信用评级、小组联保、反担保等金融创新,拓展营销网络,既控制了银行风险,又放大了农村信用,这一设计是与孟加拉乡村银行异曲同工的。

2006年12月19日,浙江全省现场会召开,进行经验总结和推广。会议认为,“三位一体”的农村合作协会,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方面认真探索、大胆实践,创造了有益的经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在坚持和稳定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内涵,创造了新的形式,提升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层次和能力,加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的薄弱环节,为家庭生产经营进一步走向市场、走向现代化开辟了新的空间,可以说是农村生产关系和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个创新。会议要求,条件好的地方可以大步前进,建立区域性的新型合作经济联合组织。

推广“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组织:共识、误区与障碍

主持人:“三位一体”率先在浙江瑞安试点,从2006年12月开始,浙江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全省1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致公党中央曾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关于推广“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经验的提案》。清华大学教授王名也提案建议尽快制定《“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条例》。相关的研究课题、学术论文也层出不穷。您认为已经取得哪些共识?还有那些误区或障碍?

嘉宾:“三位一体”合作组织的理论与实践,吸引了众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乃至一些民主党派的热心支持,在各级各地人大政协的会议上呼声不断。这些建议、提案和发言着力总结和借鉴浙江等地的经验,大力倡导发展“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向更深层次推进,向更多地区推广。各级各地人大政协会议上呼声不约而至,这表明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三位一体”构想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深得人心。这一构想抓到了三农问题的要害,抓到了统筹城乡的枢纽。浙江的初步实践表明“三位一体”的均衡结构和实施路径是确实存在的、是可行的。

各方面也逐步形成一些共识:“三位一体”不是三“社”一体、归大堆,也不是现有各种合作社形式上的松散联合。正如致公党中央的提案指出:既不能简单地将“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理解为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农业生产发展问题,由供销合作社解决农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问题,由信用合作社解决农业生产和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资金问题;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就是成立一个行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代替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制联合体,而是要充分发挥整合三类合作组织、强化三重服务功能、构建三级合作体系的作用。

“三位一体”好比是个联立方程,有唯一解、均衡解、稳定解!“三位一体”,首先是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类合作组织的三位一体,为此需要促进其发展、规范与改革,加强合作、联合与整合。“三位一体”,又指金融、流通与科技三重合作功能的三位一体,为此需要以合作组织为载体,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流通与科技体制改革,增进为农服务的公平与效率。“三位一体”,还可引申为三级合作体系的三位一体,乃至经济合作组织、群众自治团体与行政辅助机构的三位一体,为此需要稳步扩大农民和基层对于各级合作组织的参与,提升农民的合作精神、自治能力与主体地位,协助各级政府在农村的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几代三农人的中国梦

主持人:是否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道路、中国梦的角度谈谈您的认识?

嘉宾:合作制本来就是社会主义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历代领导人,有一个合作制思想的传承与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毛泽东1927年就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写道:“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1943年毛泽东在延安发表讲话《组织起来》提出,“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他大力倡导延安南区的综合性合作社,“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

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所推行的大规模农村合作化,实际是把“合作化”混同于“集体化”,照搬苏联模式,更进一步追求“一大二公”,很快就丧失了合作制的应有内涵,也造成了不尽的遗憾。改革开放后,在迈向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邓小平晚年作出“两个飞跃”的科学论断。

1990年,江泽民为延安南区合作社纪念馆欣然题写了馆名,他要求“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紧密联系起来”。进入21世纪,胡锦涛任内签署主席令,全面取消农业税,公布了首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习近平提出的农村合作“三位一体”构想,更进一步开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型合作化的中国道路,正如他的豪迈预言:“新型的合作化道路将会越走越广阔”。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曾在一个座谈会上说,“三位一体,其实这种模式是中国几代搞合作制的人的追求”。

这也堪称是几代三农人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