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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2018年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奖补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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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2018年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奖补政策的通知

财企〔2017〕140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电商安徽”建设指导意见,促进全省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推进电商精准扶贫,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29号)部署,现将有关奖补政策通知如下:

一、奖补原则和范围

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政策重点是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一中心、五体系”建设,即全面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促进各类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对接,加快建设乡村电商网点体系;鼓励建设多站点合一、协同发展的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丰富农产品批发、零售、直销等销售方式,构建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开展农村电商先进县、特色小镇和示范村建设,完善农村电商产业发展平台体系;加大品牌培育和人才培训,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健全农村电子商务综合保障体系。

本通知所明确的奖补政策,适用于未纳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46个县(市、区);除特色电商小镇和电商示范村外,已纳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县(市)按国家示范政策执行。奖补政策对省内的国家级贫困县、革命老区、省扶贫重点县等贫困地区予以适当倾斜,按非贫困地区补助标准的20%上浮。

二、资金来源

2018年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所明确的其他支持政策将视资金总规模予以适当调整。

三、支持方式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按照“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原则,根据考核评估结果,采取先建后奖补方式支持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地,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重点支持“两中心、一站点”和农村电商先进县、特色电商小镇和电商示范村建设,推动农村产品上行。省财政将根据验收和评选情况,对验收通过的“两中心、一站点”建设合格县(市、区)按建设任务予以适当补助;对先进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对被评为特色电商小镇和电商示范村的给予一定奖励。

未通过验收的县(市、区)不予补助。

四、支持内容

(一)“两中心、一站点”建设合格县(市、区)和农村电商先进县

1.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对办公场所的必要基础装修(不含土建)、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运营维护(含房屋维修、水电、网租、物业管理)等给予补助;对品牌建设、营销策划、创业孵化、网络平台建设、宣传推广等给予支持;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开展各类电子商务培训等给予支持。各县(市、区)补助标准不得高于100万元,且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60%。

2.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对办公场所进行必要的基础装修(不含土建)、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运营维护(含房屋维修、水电、网租、物业管理)等给予补助;对物流信息数据公共平台、乡村快递配送网点、冷链物流等建设给予支持;对农村物流配送车辆购置等给予补助。各县(市、区)补助标准不得高于50万元,且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60%。

3.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对牵头承建电商企业开展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基本装修,配置相关设备,工作人员相关培训等给予补助(需有一定年限运营承诺)。各县(市、区)补助标准不得高于0.6万元(乡亲注:应为每个村级电商服务点补助标准)。

4.农村产品网销上行给予补助。

1)网销农村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当地农村电商企业购置有关环境监测、影像采集、网络传输、质量检测等设备,开展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2)农村产品网上市场拓展奖励。对农村产品网上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分档给予奖励,对开展农产品尤其是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网上销售的经营主体给予倾斜;对农产品网上销售达到一定规模的区域电商的日常运营费用给予补助。

3)农村产品电商物流配送给予补助。对达到一定网上销售规模的农村电商经营主体,为电商销售开展的专门包装设计、制作给予补助。对农村电商经营主体通过电商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使用第三方物流产生的运费给予补助。

(二)特色电商小镇和电商示范村

对特色电商小镇和示范村的公共服务平台、物流配送体系、品牌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电子商务培训、发展规划研究等给予支持。

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地方自行安排的项目除外。

五、监督管理

1.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持内容、补贴标准、组织申报、资金拨付等内容,切实抓好项目落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2.各地应将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额度等内容在本级政府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在资金拨付1个月内将相关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3.省商务厅将牵头制定全省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4.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本通知所明确的奖补政策系2018年度实施的一次性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