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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民合作社联合会基础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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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显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说明我们国家的主人是工人和农民,又由于我国是农业大国80%以上的工人,来自于广大农村的农民,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实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大法,任何组织和个人损害农民的利益,就是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城乡差距的原因:不管是在抗战时期,还是在解放后建国时期,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始终伴随中国共产党一生,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根本是不能出现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过大就失去了中国共产党共同富裕理念。城市快速发展,农村严重落后的根本原因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提取农村资源过多和国家制定的农村发展政策不能有效落实的结果。

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目的:农民合作社是农民与农民之间的联合,农民合作社的根本宗旨是让农民团结起来,抱团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落实国家三农政策,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这是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核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真实体现。

民国时期农民合作社:早在中国共产党建党时期,国民党为了巩固基层政权,团结民众,也曾组织农民发展过农民合作社,希望通过农民合作社这样的的农村基层合作组织,落实国家政策,然而民国时期,上层四大家族掌控国家政权,各基层官员腐化堕落,给予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不能得到有效落实,最终造成基层民众对国民党执政失去信心,最后转向支持中国共产党。

抗战时期的农民合作社:在艰苦卓绝的抗日战斗争中,敌人进行了残酷扫荡与严密封锁,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的军民日用品极为困难。1940年以后,在党的领导下,建起了绥西地区合作社。合作社即服务于部队机关,也服务于人民群众,为抗战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如万家沟合作社和井尔沟生产合作社。

解放后农民合作社:解放后国家为了尽快开展新中国建设,动员全国力量,组织农民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开展轰轰烈烈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在当时艰苦条件下,以农民团结的力量建设成世界瞩目的大工程如红旗渠、茨淮新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正式实施,新时期农民合作社法的出台,促进了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加快了我国农业现代化步伐,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目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单打独斗的农民,个人主义思想的固化,加上市场化大潮对单个农民的严重冲击,特别是青年农民更没有了合作办大事的思维,加上各层级政府部门与大型企业已经形成利益共同体,微不足道的惠农政策根本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农民合作社发展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县级农民合作社联合会的发展:以上说了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已经形成了牢不可破的利益共同体,中央制定的三农发展政策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农民合作社发展举步维艰,农民合作社不能得到有效运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和体现。把农民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社再联合起来,通过县区范围内农民合作社的再联合,通过各种活动提高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结合现阶段互联网工具,就有可能突破目前三农事业发展的困境,这是发展县级农民合作社联合会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