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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农民合作社应成为三农事业的主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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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首次针对“三农”问题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到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空间。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民合作社理应成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主要载体。分散的小农户始终面临着如何有效应对市场经济、有机衔接现代农业发展的问题,在这方面,合作社体现出独特的、不可或缺的价值和作用。合作社把自愿联合的农民组织起来,合作应对市场经济,合作发展现代农业。这也意味着合作社要注重适度规模经营,注重生产技术服务,注重农产品品质提升,注重农产品市场营销(特别是品牌建设),注重开展农产品加工,注重农产品品种优化,注重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等。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农民合作社理应成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主体。总结各地规模经营实践,实质是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或共享,形成土地集中型、服务集中型两种基本规模经营形式。许多合作社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降低农业生产内部效率损失,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他们既为成员提供农资采购、生产服务、市场销售、技术培训等规模化服务,也通过土地流转开展规模经营,成为土地流转服务的重要平台。土地股份合作社即是例证。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合作社理应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主体。现实中,农民合作社不仅是农民成员自我服务的组织平台,也为其他农民提供各种诸如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服务,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促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发。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农民合作社理应成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在这方面,无论是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还是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开展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文化教育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大力发展以劳动与资本等多要素结合的农村股份合作社形式,大力构建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相适应的经营机制和利益机制。近年来,大量涌现的旅游合作社、物业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形式都是例证。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民合作社理应成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事关农民利益保护和利益发展,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尽管并非合作制,也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基本的组织形态。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农民合作社也可以成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载体。在中国农业农村改革进程中,农民在其所嵌入的农业生产、市场交易、乡村生活、社区治理中的规则安排及其相关控制权问题,无疑是非常关键的。而农民的主体地位、规则安排、能力提升及其参与作用等,只有在组织化形态下才能得以有效、充分发挥。而合作社无疑是农民通过自身努力彰显主体性、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进而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的的有效组织形态。


无论如何,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民合作社都是富于中国本土特色的创新组织形态,而且必将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供应链管理、乡村治理和社会发展、扶贫开发等广阔视野中进一步展现其独特的制度魅力和组织功能。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