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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国家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浏览数:21 

各有关市及省直管县商务局(茧丝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45号)精神,现就2013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2013年度重点支持茧丝绸产业化建设、基础性软课题研究、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蚕桑资源综合利用、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丝绸营销网络建设。
  二、支持对象
   (一)茧丝绸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连续稳定经营3年以上(含3年),银行贷款信誉等级AA级以上;
   2. 2012年茧丝绸业务销售额在4000万元以上;
   3.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且过去5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不良记录;
   (二)茧丝绸社会团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法人单位;
   2. 具有组织茧丝绸行业企业参加或举办大型展会资质;
   3. 在丝绸行业信誉良好、具有较强认可度;
   4. 过去5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不良记录。
  三、支持内容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实施符合支持方向的产业化项目,开展研究、服务及购置技术、设备、软件、资料和信息等。
  四、项目申报条件与组织管理
   (一)项目申报条件
   1. 项目符合结构优化和产业提升要求,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创新性,对茧丝绸行业发展具有示范引导意义;
   2. 项目申请单位具备项目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且在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实验或技术生产或组织基础;
   3. 项目具有一定成熟度,可在或已在行业中推广;
   (二)项目完成应达到的要求
   1. 软课题研究项目完成后,通过相关专家书面认证;
   2. 产业化项目完成后,取得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出具的关于主要指标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书面认证。
   (三)项目组织管理
   1. 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依照本通知要求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初审,并于2013年5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已报2013年内贸发展促进政策项目中的茧丝绸项目,各市可在本辖区内优选重点项目,推荐列入本次国家项目(项目申报材料可不再重复报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评审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国家茧丝绸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由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对有问题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公示;对检查出有问题的单位所在市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所在县5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商务局(茧丝办)、财政局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各市商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省商务厅报送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应于2014年1月底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申请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验收文件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各地相关材料报送情况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参考。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明;
   (五)项目承诺书;
   (六)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李 磊 电话:0551-63540067
   传真:0551-63540173
   省财政厅 殷路滨, 电话:0551-65100282
   特此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