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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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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 


  第一,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也不得返回捐赠者;


  第二,允许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必须与其业务和宗旨相关,不得超过其业务范围;


  第三,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的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同时,这些经济实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其所得的税后利润按规定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该社会团体必须将其全部用于与宗旨相符的事业,社会团体成员不得私分。社会团体及其所办企业法人,不得接受其他经济组织的挂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