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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合作社:国家农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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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世纪中叶以来,丹麦合作社运动蓬勃发展,目前已遍布农业、消费、信贷、手工业生产、住房、保险、银行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农业合作社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长期稳定发展的典范,丹麦因此被称为合作社的摇篮。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合作社在丹麦社会和经济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丹麦人都参加合作社,一个人还不止是一个合作社的社员。作为弱势群体自治组织,合作社在保护社员的经济权益、提高社员的生存能力、供应生产和生活资料、提供社区服务、创造就业机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丹麦面貌。

  一、没有合作社就没有现代化的丹麦农业

  丹麦是北欧的一个小国,却是一个经济强国,更是一个农业强国。丹麦现在是世界上经济社会发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世界银行统计,1998年丹麦的国民生产总值为1764亿美元,人均34890美元,居世界第五位。丹麦国土面积只有4.3万平方公里,人口530万,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22人,直接从事初级农业的劳动力只有约8万人,仅占总劳动力的3%。丹麦在北纬54.5-57.5之间,其最南端也在我国黑龙江漠河以北120公里处,寒冷、干旱、气候多变,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对农业生产并不优越。然而丹麦却创造许多世界第一,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令世人刮目相看。

  (一)人均肉类占有世界第一,猪肉出口世界第一,被称为"猪肉王国"。20世纪80年代后期,猪肉出口值开始超过荷兰跃居世界第一;1995年,猪肉出口量也超过荷兰,成为世界最大的猪肉出口国。2000年猪肉出口额220亿克郎(合30亿美元),约占丹麦出口商品总额的8%,农产品出口总额的51%,世界猪肉出口总量的23%,相当于整个亚洲猪肉出口额的3.4倍还多。1998年,丹麦人据肉类占有量达到417公斤,为世界第一。丹麦农畜产品2.3销往国外,1997年出口值高达103.67亿美元,人均1975美元。

  (二)人均谷物占有量居世界首位。丹麦是欧洲最大的粮食生产国之一。1998年,丹麦谷物人均占有量达到了1766公斤,高居世界首位,比第二位的加拿大1764公斤多2公斤。

  (三)劳动生产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1998年,丹麦的农业劳动力约占世界农业劳动力总数的万分之0.9,但生产的肉类却占到世界的万分之92,谷物占世界的的万分之45.3。1991年丹麦每个农业劳动力的产值达到42147美元,在世界上居于领先的水平。一个丹麦农场大约可以养活150-160人。

  (四)世界上最大的牧草种子出口国。丹麦的种子业,特别是牧草种子驰名全球。种子生产在丹麦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丹麦种子的种植面积占农田的3.3%,种子业产值占种植业的6-7%。丹麦是世界上最大的牧草种子生产国和出口国,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丹麦建有欧洲最大的干草粉厂,干草粉自给有余,还大量出口。

  丹麦的农业经济发达,合作社功不可抹。丹麦人称,没有合作社就没有现代化的丹麦农业。

  二、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发展的动力源泉

  19世纪下半叶,北美和俄国大量廉价的粮食涌入丹麦,急剧冲击着丹麦农业,农业生产不得不由原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此转轨过程中,单个农民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问题:(1)单个农民的需求和供给规模太小;(2)单个农民市场信息不灵,生产不稳定:(3)鲜活商品易腐烂,单个农民加工、储藏和销售设施差。为此迫切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壮大自己的实力,于是合作社应用而生。首先主要是在加工和流通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增强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在丹麦成立的第一个合作社并不是农业合作社,而是1866年模仿英国的消费合作社而建立的消费者零售合作社。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城镇低收入者提供便宜和质量可靠的消费品。合作社迎合贫民的需要,受到农民欢迎,很快发展起来,并迅速向农村地区辐射。1884年,日德兰半岛零售合作社联盟成立,1886年在西兰半岛零售合作社联盟成立,1896年,两个联盟合并,成为著名的丹麦批发合作社(FDB)。FDB的目的是通过直接经营批发业务,降低流通成本,留利给消费者。FDB运作很成功,不久就建立了自己的食品工厂和日杂用品厂,接着又开始经营石油进口业务,并开办了水泥制造厂。消费者零售合作社是丹麦合作社的先驱,它的成功,为后来众多合作社的建立提供了样本,对丹麦合作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

  丹麦第一个农业合作社是1882年建立的丹麦牛奶合作社。十九世纪60是年代以后,英国人口增长迅速,城市的生活水平提高,对农产品特别是畜产品的需求增加。适应英国的市场需求,丹麦及时调整了农业生产结构,从传统农业转向畜牧业。1882年丹麦西日德兰半岛建立了第一个牛奶合作社,由奶牛场场主担任合作社的经理。合作社由全体社员的担保向银行贷款,用来修建牛奶加工厂。所得的利润则按照社员所提供牛奶的数量比例进行分配。此后牛奶合作社在丹麦全国迅速发展,1888年一年里就有244个牛奶合作社建立起来。1890年全国三分之一的农场将自己生产的牛奶送到合作社的牛奶加工厂进行加工,这样牛奶的处理能力和乳制品的质量就可以和大型的专业农场相抗衡,大型奶牛场也开始加入到合作社来。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不论奶牛场的实力多大,都具有相同的投票表决权。到二战爆发时,这种表决制度被普遍采用。

  此后,根据农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需要,陆续建立了很多农业合作社。如,屠宰合作社(1887年)、鸡蛋出口合作社(1895年)、饲料供应合作社(1898年)、奶油出口合作社(1888年)等。丹麦的合作社形形色色,名目繁多,主要是根据业务性质命名的。除了上述以外,还有如肉牛销售合作社、土豆销售合作社、面包消费合作社、燃油消费合作社、煤炭和焦炭消费合作社、房屋建筑合作社、牛奶消费合作社、电力消费合作社和农机合作社,甚至还有理发合作社。概括地讲,在丹麦,哪里有需要,那里就有合作社;需要什么合作,就有什么样的合作社。合作社深入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方方面面。

  三、丹麦合作社的管理机构

  丹麦合作社联合会是丹麦的全国性合作社组织。它有25个会员组织,其中包括4个乳品合作社、7个屠宰合作社、33个农业供应合作社、2个蔬菜水果合作社、4个金融服务合作社以及5个分别从事鸡蛋、裘皮、种子、淀粉和油料业的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在各自的领域内一无例外地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合作社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鲜奶97%、黄油98%、奶酪86%、生猪屠宰90%、肉牛屠宰63%、鸡蛋60%、种子77%、农资供应57%等。

  联合会的组织结构大体是:合作社社员在各地选举产生地方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代表理事会,代表理事会在选举产生联合会的最高管理机构,即合作社理事会。理事会是为社员争取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机构,不管合作社的具体经营业务,日常事务由合作社聘请的管理人员负责。各专业合作社由于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减少,一般只有地区性代表,没有地区性联合社。

  合作社联合会主席本人就是乳制品合作社的社员,合作社总部与议会、市政厅同处一个办公楼,表明合作社与政府有密切的联系。联合会主席总结丹麦合作社的主要特点就是:既遵循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又不为传统完全束缚,使其不失经典又能紧随时代的步伐;合作社是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民间经济组织,社员自愿加入,自主自立,对自己负责;合作社专业性强,且目标比较单一,就是使社员的产品得到最好的价格;合作活动发生在直接生产过程以外的各个环节。

  丹麦合作社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营销类合作社,如乳品、火腿、屠宰、水果、毛皮;二是供应类合作社,如饲料、化肥、种子、水、消费品等;三是其它类型的合作社。

  目前,丹麦全国共有合作社30个,涉及农业、消费、信贷、手工业生产、住房、保险等领域。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发展成大型企业集团,在全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出口等方面占据着相当大的份额。

  四、丹麦合作社的集团化经营

  经过成功的市场运作,丹麦的合作社已逐渐发展成了几个大型企业集团,在全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阿拉福得--欧洲最大的乳品合作社。这个合作社是2000年由丹麦的MD食品合作社和瑞典的阿拉食品合作社跨国界合并而组建起来的。在丹麦和瑞典分别有8900户和7800户牛奶生产者为其社员,雇员1.8万多人。两国合作社社员每年共向合作社交售62亿公斤鲜奶,相当于两国鲜奶总产量的80%。合作社每年还从英国收购9亿公斤鲜奶,使之成为欧洲最大的乳品集团。该集团年经营额达360亿丹麦克郎,其中丹麦和瑞典分别占24%和29%,其余是欧盟和欧盟以外的市场。

  阿拉福得的组织结构由下而上大体为:第一层次是16700户(两国合计)社员;第二层次是这些社员所属的79个地区组织;第三层是全国组织,包括由79个地区组织的主席或副主席组成的140人的代表大会(其中130名社员代表,10名职工代表,每年开三次大会),和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相当于我国合作社的理事会,共18人,社员和职工分别为14人和4人)。

  阿拉福得集团共有员工19000人,其中10100人在丹麦,5000人在瑞典,其余3000人分布在世界各地的阿拉福得食品集团企业中。该集团加工的主要乳制品在丹麦市场的占有率均达到90%,在瑞典占60%,此外还在英国的鲜奶市场上占有25%的份额。合作社在丹麦和瑞典共经营着70多个乳品加工厂,每个加工厂都有自己不同特色的产品。为了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势,阿拉福得与世界上主要跨国连锁超市都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与这些跨国超市相伴在18个国家拥有自己的设施,随时提供方便的服务。在5个国家开设了生产加工企业,在两个国家有自己的品牌授权生产厂家。每年在瑞典和丹麦以外的产值达170亿丹麦克郎。

  尽管阿拉福得已发展成为一个很完备的跨国集团,但在合作社内部仍恪守着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社员一人一票表决权,社员都可以参加合作社的决策程序。

  (二)FDB供销合作社--丹麦最大的零售企业。该合作社成立于1896年,现在拥有9个连锁零售链,包括1200个商店和20000多员工,拥有社员130万人,丹麦一半家庭是该合作社的社员,其零售业务占丹麦市场份额的38%。FDB组织结构的基础有两大块,一部分是合作社代表大会,另一部分是商店委员会。两者共同构成合作社的地方委员会,各地方委员会的主席构成地区主席委员会,由地区主席委员会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会。

  FDB实行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模式,社员代表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社员持有社员身份卡,凭卡可以在FDB所有设施中享受优质产品、优越服务和优惠价格。社员还按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享受分红。合作社给社员的其他优待包括欣赏音乐会、免费提供有关文化和消费方面的刊物等。

  FDB的百货商店连锁链科维克利是丹麦最大的百货商店连锁链,他总共拥有73个商店,各商店的营业面积均为1500~5000平方米,一般设置在20000人的小城镇中,服务半径为5公里左右,经营的商品包括食品和非食品,服务对象主要是有子女的家庭。FDB所属的连锁超市布鲁格森是丹麦最大的零售连锁链,在全国范围内拥有300多个现代化超市,各个超市零售面积为700~2000平方米,有员工6000多人,这些商店主要经营肉类、果蔬、酒类、冷冻食品和面食。FDB还在村庄和社区中开设有200多个地方连锁便民店,为当地居民提供方便的服务。

  像其他发达的商业集团一样,FDB也生产自己品牌的产品,并在世界各地以统一的标准订做自己品牌的产品,这类商品一律标有特殊标记,这些标记象征着让消费者放心的货真价实的产品。为了降低采购成本,FDB还加入了著名的国际联合采购集团NAF和因特谷,通过这些联合采购集团,FDB的采购几乎可以延伸到几乎全世界。

  FDB的一个重大措施是与瑞典的KF和挪威的NKL两个合作社联合组建北欧合作社(COOPNORDEN),目的是通过联合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形成规模经营,并发展合作社价值。组建方案得到三国合作社绝大多数代表的支持,三国各选出60名代表共180名,组成北欧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出15名理事,丹麦、瑞典、挪威分别为5名、6名和4名,其中各包括1名雇员代表。三国的产权分别占38%、42%和20%。合并后的北欧合作社有490万户社员,4.1亿丹麦克郎的所有者权益和1000亿丹麦克郎的年经营额。北欧合作社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成立。

  (三)"丹麦皇冠"--丹麦最大的屠宰合作社。丹麦第一个屠宰合作社成立于1887年。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屠宰合作社已经成为丹麦养猪业和猪肉食品加工业的主体和支柱。目前,丹麦96.3%的生猪屠宰及其加工产品由合作社完成。2001年底,丹麦最大的两家生猪屠宰场的合并,使丹麦屠宰合作社几乎垄断了丹麦生猪业及其加工品市场。合并后的"丹麦皇冠"屠宰合作社不仅成为丹麦,也是欧盟最大的屠宰联合体。"丹麦皇冠"现拥有26家生猪屠宰场和6家熟食加工厂,雇员总数20400人,带动养猪农户20000户,丹麦近90%的生猪屠宰加工都由"丹麦皇冠"来完成。

  丹麦屠宰合作社有两个显著的发展趋势:

  联合和合并是丹麦屠宰合作社的重要趋势。自第一个屠宰合作社建立到二战前不到50年的时间里,丹麦屠宰合作社发展到61个,遍布全国各地。二战后屠宰合作社在数量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后期,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屠宰合作社开始了大规模的合并。不断的联合与合并,使丹麦屠宰合作社的数量不断减少,而规模不断扩大:1970年,丹麦有50个屠宰合作社;1980年减少为18个;1990年减少5个;2000年仅有3个。2001年底,占国内市场份额75%的"丹麦皇冠"与占国内市场份额15.7%的"斯帝夫-郝伯格"合并后,使丹麦屠宰合作社仅存两家。数量上的减少,规模化程度的提高,形成了生猪屠宰市场事实上的合作社垄断格局。

  国际化规模经营是丹麦屠宰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2001年底,丹麦皇冠合作社与瑞典拉奥合作社之间实现了跨过合并。这是丹麦合作社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下发生的最大变化。尽管有人反对合作是合并,并对其发展前景表示怀疑,但跨国界的合作社合并,无疑是一个创举,效果如何,拭目以待。

  (四)丹麦农业咨询服务中心--农民社员自己的服务组织。丹麦农民合作社联合会和家庭农民协会还组织了体系完整的农业咨询服务机构。该体系有两个层次组成,即地方级和国家级中心。两个层次相互补充、协调运转,构成一个面向全国每个农户的农业咨询服务体系。各管理层都由农民选举的代表进行决策,农民需要什么、有什么服务需求,咨询服务机构一清二楚,并不断根据农民新的需求调整服务范围和内容。国家级农业咨询服务中心成立于1972年,有450名雇员,主要职责是向地方咨询中心提供专业支持并促进地方中心与农业研究开发机构的联系。咨询服务中心的经费主要来自用户支付的服务费、研究和发展项目基金、合作社的捐赠、政府的补贴等。其中政府的财政补贴近年来每年约1.3亿克郎,占全部咨询费用的10%左右。

  五、丹麦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

  丹麦合作社建立以来,就一直对丹麦经济特别是农业发生着特殊的重要影响。消费合作社保护了社员的利益,改善了社员生活,创造了就业机会,使合作社运动成为劳工运动的组成部分。牛奶合作社、屠宰合作社、农资供应合作社等生产服务性合作社,开办合作社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丹麦农业获得的巨大成就,最主要的应当归功于农业合作社完善的服务体系。

  (一)同大多数发达国家一样,丹麦农业实行产供销加工一体化的生产,这主要靠合作社来实现。合作社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以及信贷、保险和咨询等系列配套服务。农民建立联合商贸企业,农民通过这些合作社购买种子、饲料、农机、化肥等生产资料,出售各种农产品,借贷所需要的资金。在丹麦,合作社系统在全国农业生产资料采购量中占50%左右,出口的农产品约占全部出口的3/4。社员把自己的全部产品卖到合作社,使中间商无插足之地,因此能获得较大的利益。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企业的实力日益壮大,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产品贸易的集中,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经验证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民的利益也越能够得到保护。

  (二)丹麦建立有面向千家万户的农业咨询服务体系,合作社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丹麦的农业服务体系由政府部门、合作社和私人机构三部分组成。其中,由各种农业合作社组成的服务体系在整个农业服务体系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丹麦的农业咨询服务闻名于世,被称?quot;丹麦模式"。丹麦建立有各种研究所和咨询服务机构,遍及全国各地。其特点是:咨询服务工作由被服务者来管理,机构由农民建立;咨询服务获得国家的经费补助,咨询人员经济上独立;机构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要求为农业生产各个领域提供良好的服务,服务要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全国设有90多个地方一级的咨询中心,咨询服务专家900多人,技术人员和助手2500人,一个地方服务中心一般有20-70个雇员,大约为500至2000个成员提供服务。国家重视咨询服务人员的再教育工作,政府负责提供咨询人员的70%的工资和再教育费用及部分差旅费用,为地方协会负责全部咨询服务开支的50-60%。丹麦的咨询服务保证了农民能从研究部门获得最新的科学和经营管理技术。服务组织承担了政府的许多职能,如农业科技推广、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农民教育和培训等。

  (三)丹麦合作社与政府和行业组织建立良好的关系。丹麦农业部门有众多的行业组织,与合作社、咨询服务体系一起被称为丹麦农业的三大支点。它们已经成了当地社会生活的基础,是把农民与市场、政府联结起来的纽带。一方面代表农民的利益,与政府和议会打交道;另一方面传递政府和议会的政策,并提供技术和行业信息咨询服务。丹麦还有众多的专门协会和行业组织,涉及肉类制品、乳制品、种子、水果蔬菜、家禽饲养、裘皮等协会(联合会、委员会),可以为农民提供详细的信息、技术服务,组织产品出口。在丹麦的农业服务体系中,政府参与的并不很多,其主要职能是支持农业研究。政府职能之所以比?quot;轻松",主要是由于其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达和完善。换句话说,服务体系越发达、越完善,政府需要参与的事情就越少。

  (四)丹麦政府特别重视农民的继续教育,合作社则成为有效的组织参与者。现代农业需要高素质的农民。丹麦大约有2%的年青人从事农业,他们都必须受到良好的基础教育,全面了解农业的科学知识。丹麦法律规定,农民要想购买30公顷以上土地的农场,必须持有绿色证书。许多年轻人去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或英国的农场工作一段时间,以便获得绿色证书。每年获得绿色证书的大约有900人。农民还必须经常更新自己的知识,每年大约有6000到7000农民参加所谓"一周农校课程",由专家们讲授有关课程。农民之间也互相学习,特别是富有经验的农民通过自己的生产实际得出的经验,更受到农民的欢迎。

  (五)树立环保意识,发展"清洁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也是农业环境保护的主力军。丹麦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保护,许多关于农业环境的规章都形成了法律。因为合作社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和食品生产安全,使丹麦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盛誉,因此很受欢迎。丹麦是欧盟第一个真正进行"生态税收"改革的国家。1977年丹麦就开始征收能源税,1993年6月,丹麦议会通过决议,提高了对燃料、能源、废水、垃圾等等征收的税率。丹麦的法律还规定:冬季65%的耕地必须种植绿色作物以减少氮的损失;限制除草剂和杀虫剂的使用类型;农场主必须记录肥料的使用量,并且使用农作物轮作表。丹麦的产业部门实现了"四洁"的称号,即:清洁的工业,清洁的能源,清洁的运输,清洁的农业。其中,"清洁农业"的核心是确保在干净和安全的环境中生产出卫生、新鲜的农产品。

  丹麦农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是贷款的利息较高,农户负债较多,经济力量薄弱、经营较差的农场容易在竞争中被淘汰。合作社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了农户的保护神的作用。

  六、丹麦合作社的主要特点

  丹麦合作社基本采用了通行的合作社原则,但在合作社运动中,表现出自己的特色。

  (一)合作社是群众性的自发组织。从根源上讲,丹麦合作社源自社员的需要。一家一户弱小的农民,无力面对市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需要组织起来。丹麦的合作社,不是政治运动的产物,而完全是根据当时社会平民阶层的实际需要,自发地建立起来的。借鉴英国合作社的模式,通过为社员服务,不断积累经验,发展了丹麦特色的合作社发展之路。获取经济效益并不是合作社自身的追求,保护社员的利益,才是合作社的真正目的。合作社一切都是为了社员的需要。正如丹麦合作社运动先驱者安德尔斯·尼尔森说的那样,丹麦合作社只有在觉得真正需要时才建立起来,因为有了需要,所以才能存在和发展。

  (二)合作社是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丹麦合作社在原则上强调自愿入社原则、一人一票制表决原则、限制资本报酬原则和回顾返还原则(按对合作社利用程度进行利润返还)。参加合作社完全是自愿的,一个社员平均要参加3到4个合作社,不允许主观的指令。利润属于全体社员,社员既分享利润,也分担风险或亏损。合作社按成员所交售产品的数量分配利润,合作社企业按期给投资的股东支付利息,但不实行利润分红。合作社及时反映农民的意见,保护农民的利益,是农民减少风险、提高收入、增强竞争力的重要保证。

  (三)对内合作制对外公司制。合作社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制度,经营管理层由董事会聘任。对内适应合作制,对外实行公司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合作社规定,社员必须把自己的全部产品交给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有义务收集社员生产的产品,进行加工、销售,但坚持市场定价,不为社员承担价格风险。丹麦没有合作社法,合作社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受商法的约束。丹麦的普通商业企业和合作社企业没有明显差别,很多普通商企业都遵循合作社原则进行经营和管理。

  (四)社员基础上的开放治理结构。在丹麦,加入合作社不需要缴纳股金,任何人,只要与合作有购销关系并接受合作社的交易合约,利用合作社的设施、设备和条件,都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与合作社发生产品购销关系,就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并拥有股份。社员占有股份的多少,取决于购销产品的数量。社员可以自愿退出,但如果退出即失去占有的股份,而且不退还股金。社员股份可以分红,但不能出售和转让。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除社员外,还有雇员和专业工厂代表。根据选区选举社员代表、雇员代表、专业工厂代表,组成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再选出合作社的理事会,开展经营和管理活动。虽然合作社重大事务的最终决策权还是社员的,但社员与雇员有很多利益共同点,而且雇员在经营管理上有专长,让雇员进入权力机构,可以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

  (五)产业化经营,系列化服务。丹麦合作社从保护社员的利益出发,进行产业化经营,提供系列化配套服务,尽可能延长产业增值链条,将中间成本环节留在自己的生产链条内,以提高经济效益。合作社投资修建加工厂,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保证产品质量。合作社还建立自己的运输部门,与国内外大运输公司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通过精确和高效率仓储运输,及时保证客户需要,并同时实现自己的效益。从良种培育到田间管理、产品加工、质量检测、储藏运输,为社员提供系列化服务。良好的系列化服务,使合作社在与私营企业的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六)综合经营,全面发展。丹麦合作社最先从单纯的生活日用品零售服务开始,发展到饲料、肥料、燃油、煤炭、农业机械等农用物资的配套供应;从牛奶收购和初加工,发展到生猪、鸡蛋、水果、蔬菜、海产品等产业化经营;从单一品种的服务,发展到集约化、集团化综合经营。目前,丹麦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发展到农、畜、水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水果、蔬菜、花卉的采收、保鲜、加工和销售,化肥、农药、水泥、燃油和农业机械的供应,以及银行、保险、住房和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合作社几乎无处不在,无所不在。没有合作社,对丹麦人来说是难以想象的。

  七、几点启发

  我国的国情与丹麦有很大的差异,但仅就发展农业来讲,目前,我们似乎正在经历着丹麦农业曾经经历过的历程。在我国实现农业产业化和进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范围的时刻,在我们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计划之时,向丹麦学一点市场经济下发展合作经济的经验很有必要。要加速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的收入,我们不但应该引进丹麦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引进动植物良种,加强贸易往来,也应该引进一些丹麦合作社的理念和发展思路。

  (一)大力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合作社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合作社可以成为联结土地和市场的纽带。丹麦的经验告诉我们,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民的收入也越高,他们的利益也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丹麦的合作社组织承担了政府的许多职能,如农业科技推广、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农民教育和培训等。农业产供销一体化也主要是靠农民自己的合作社组织实现的。由于农民完善的合作社体系可以承担农业服务的许多功能,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负担,政府就可以更好地加强公共投资,如科研、推广和教育,加强基础设施。农业咨询服务体系的越发达、越完善,需要政府参与的事就越少。

  (二)供销合作社应特别重视农产品的加工和产业化经营。我国农业要提高效益,不仅要使农业内部的各个环节互相协调,而且必须使农业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实现一体化,使"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链条顺畅地沟通起来。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提高农民收入有决定性的意义,必须予以特别重视。与此相适应,应该改变我国政府各部门之间条条分割,各自为政的现状,农业生产链条的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真正做好为"三农"服务工作。在发展产业化经营发面,应该充分利用涉农系统现有的技术、信息和流通服务网络,特别应利用和改造好供销社系统的为农服务网络,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系统具有完整为农服务网络和长期的为农服务的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发和利用供销合作社的网络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促使工农业均衡发展。作为一个经济高度发达国家,农业对丹麦国民经济的贡献相对来说不算很大。但是国家对农业仍然非常重视,把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把农业科研、推广和教育的投入当作重点,结果是加强了农业的基础地位。上世纪80年代,丹麦农业发展的速度高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高于工业发展的速度。我国是农业大国,但不是农业强国,与丹麦发达的农业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发展农业不仅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实现中国经济的全面腾飞必不可少的基础。对农业的投入,不仅可以使得农业本身得到发展,而且可以带动相关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农业的发展可以为工业的发展提供市场,同时也给工业的发展提供原料。农业作为特殊的行业,需要政府的扶持;中国农业一家一户经营的特点,更需要政府的扶持。只有实现农业现代化,才能最终真正实现中国的现代化。

  (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是合作社运动的生命力所在。丹麦的合作社运动并不是一帆风顺,表现出明显的环境和时代特征,经历了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从早期的消费者零售合作社,到产业化发展的综合性农业合作社,经历了很长的探索和改革历程。消费者零售合作社通过介入流通过程,把流通环节的商业利润节省下来。实现产业化发展的综合服务合作社,则要介入从物资、良种供应到生产、收购、保鲜、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全过程。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合作社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进行不断的改革、创新和发展。一些旧的产业消失了,必然导致相应合作社的解散和关闭。合作社必须符合发展要求,符合社员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否则便不能长久。这是完全正常的,也符合合作社基本原理。比如,丹麦曾经有自来水供应合作社和供暖合作社,也曾有过食品冷藏合作社和洗衣服务合作社,但随着城市公共设施的发展和家用电器的普及,这些合作社就自然消失了。因此,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和与时俱进的思想来分析合作社运动,不能被某行业一时的不景气所困惑,就否定合作社。虽然某一合作社消失了,但社会对合作社的整体需要没有消失,需要合作社的人群没有消失,因此旧的过时的合作社关闭了,新的合作社又产生了。科技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经济环境在改变,合作社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进步和发展。只有紧跟时代的脚步,通过不断的调整、改革和创新,才能使合作社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才能不断地向前发展。

  原载:中国农业科技推广网